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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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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本市高 、中专毕业生其服务年限未满四年者不得申请开设民办科技机构的通知

  【发布单位】80903

  【发布文号】沪科[85]第087号

  【发布日期】1985-04-18

  【生效日期】1985-04-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沪科

(85)第087号           关于本市高校、中专毕业生其服务年限

          未满四年者不得申请开设民办科技机构的通知

各区、县科委、市科技开发交流中心:

  为了保证本市高校、中专毕业生有计划地分配和在实际工作中得到锻炼提高,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111号文《关于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若干规定》和本市一九八四年颁发的沪科(84)719号《上海市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试行)》的精神,现对本市高校、中专毕业生申请开办民办科技机构作如下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凡由国家公费培养的大学、中毕业生,包括研究生、留学生等,在国家分配的岗位试用合格后,其工作年限未满三年者,均不得申请开设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也不得担任这类机构的专职人员;

 二、凡高校、中专文科毕业生,即使服务工作年限已满三年,一般也不得申请开设民办科技机构;

 三、对上述两类人员,如已提出申请的,应对他们做好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鼓励他们努力在原岗位上搞好工作;如已批准开业的,原则上应作调整,或转为一般的参加人员。如调整确有困难的,经区县科委研究后,可同意他们继续办下去。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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