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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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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 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等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 风办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0903

  【发布文号】沪教委监[2001]3号

  【发布日期】2001-08-10

  【生效日期】2001-08-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纠风办

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00一年八月十日沪教委监〔2001〕3号)各区县纠风办、财政局、物价局、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纠风办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国纠办发〔2001〕10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普教系统的行风建设,现就本市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治理乱收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办高中学校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规定

  1、限人数。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应是已定计划的增加,其比例不超过各区县当年公办高中招生数的15%,单个学校的择校生数量不超过该校招生数的20%。各校招收择校生的数量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区县招收择校生的计划和各校的限额由各区县确定后报市教委备案。要加强对招生计划的管理,学校招收择校生的人数,不得超过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比例与人数,不准挤压原计划内的招生指标,每个新生教学班的实际人数不得超过50人。

  2、限分数。学校招收择校生全部由学生按规定要求自愿填报志愿,并参加统一考试。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生志愿情况和学校招生计划情况,确定学校录取择校生的分数线,由学校按规定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不得录取本市公办高中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下的学生。

  3、限钱数。择校生入学时应一次性交纳择校费。标准为:寄宿制高中每生4万元,市重点高中每生3万元,区县重点高中每生2万元,普通高中每生1万元。择校生在交纳择校费后仍按规定交纳学费。学生缴费注册后,应按规定完成学业,途中因学生退学、转学等原因,学校扣除已读学期费用后,按比例退回择校费。不准向择校生收取赞助费或建校费。

  4、学校收取和管理择校费的方式与学费相同,使用市财政监制的收费票据,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择校费收入主要用于教育事业发展,弥补教育经费不足,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补助。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擅自提高择校生收费标准,不得隐瞒、截留择校费,不得违反规定将择校费挪作他用。

 二、要严格实施中小学收费工作的各项措施和要求

  1、招收择校生的范围只限于公办高中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业余高中、职业高中、综合高中、办学体制改革试点学校、民办高中以及其它高中阶段的学校均不属招收择校生的范围,不得违反规定招收择校生并收取择校费。

  2、学校收费统一规范为学费(义务教育阶段为杂费)、住宿费、借读费、择校费、课本费、卫生保健费,除此之外,区县和学校都不得自立项目收取任何费用。上述各收费标准调整由市教委提出,报市物价、财政局批准后执行。各单位不得自行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3、严格执行有关捐资助学的规定。无论公办还是民办、义务教育还是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等有关单位都不得以捐资助学的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建设费、建校费、教育储备金等费用。接收和使用社会各界捐资应严格按《捐赠法》等有关法规进行(具备规定另定),收费和使用情况报市教委备案,并接受捐资者对使用情况的查询和监督。所有捐资助学款都必须入财务帐,并予以严格管理,只能用于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教师工资和福利。凡捐资助学款不入财务帐,隐瞒、截留、挪用、贪污的,一律从重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4、要严格控制代办项目。除必须由学校统一订购的课本和作业本外,学校不得统一代收其它任何费用,任何单位无权要求学校为其统一代收任何费用。应由学生自愿参加的活动和购买的物品应书面征求学生家长意见,经学生家长签字同意后才能办理,并提供结算清单。

  5、学校与单位建立共建或合作关系,需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市教委备案。各区县应严格限定共建或合作学校的数量和共建或合作单位选送的学生人数、比例、规范招生程序,并按规定收费。

  6、学校举办体艺类特色班需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不得违反规定收费,不准违反规定举办其它各种特色班、补课班、提高班、重点班和大面积补课班。不得以行政手段强制学生购买复习资料、学习用品、订阅报刊杂志,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以及教师不得强行组织学生办理各种保险。社会力量办学不得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各种文化学习班。

  7、民办学校不准以营利为目的,其收费标准要报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8、实行招生和收费公开。学校招生计划、录取程序、工作纪律、录取结果和收费的项目、标准、用途等都要向学生和学生家长公开。所有收费必须按规定收取和出具票据,并纳入学校财务管理,不得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

 三、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1、各单位领导要十分重视做好规范中小学收费、治理乱收费工作,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从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高度,严格按照中央、国务院和本市关于治理中小学乱收费的各项要求,认真抓好这项工作。

  2、要认真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区县政府要加强对治理中小学乱收费的领导,各区县财政、物价、教育和纠风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学校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坚决查处和纠正学校乱收费的行为,坚决查处和纠正社会其它部门通过学校向学生摊派等行为。

  3、要加强对教育系统广大干部、教职工的宣传、教育,使他们进一步认识规范中小学收费、治理乱收费的重要意义,正确理解教育收费各项举措,自觉纠正和抵制违反规定的收费行为。

  4、要加强监督检查。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收费的日常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区县财政、物价、纠风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新学年开学时期加强对中小学收费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监督检查,每学期组织自查和抽查。要充分发挥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监察员、人民教育督察员、行风评议代表等的监督作用。对查实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学校和人员要按《价格法》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直接责任人一律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民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试点学校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突出的或典型的事例,要予以通报批评和曝光。对违反规定强行通过学校向学生摊派、推销的责任人员,也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5、要坚持标本兼治,从源头上加大预防和治理的力度。各单位要从基础教育的重要战略地位出发,进一步改革教育投入机制,在不断加大政府对基础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投入的同时,加大社会对教育的投入;进一步改革办学体制,适度发展和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为择校提供渠道;进一步深化教育招生、考试、教学等改革,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和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进一步加快公办学校标准化的软硬件建设,全面提高学校办学水平,缩小校际之间的差距。要通过不断地标本兼治,不断地从源头上消除产生学校乱收费的土壤和条件,逐步实现长久治理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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