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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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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海塘江 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809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62-11-09

  【生效日期】1962-11-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上海市海塘江堤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1962年11月9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批准)

 一、为了充分发挥海塘江堤工程的效能,保障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二、海塘江堤地带,包括全部塘顶、塘身内外坡、塘外滩地五十至一百米、塘后五至十米以内,均由各县防汛指挥部统一管理。

 三、海塘江堤地带一律禁止翻耕种植农作物,或划作十边地、自留地。凡已划归社员种植的,应一律收回。对已种植的农作物,应根据确保堤防安全的要求和谁种谁收的原则,加以适当处理,以后不得再种。对因翻耕种植而损坏的堤岸,应由原耕种者负责培土加固复原。

 四、海塘江堤地带不得刈青放牧和围垦,如确实必需在塘外放牧或有条件进行围垦的,应报经县人民委员会批准。

 五、海塘江堤不准开口、挖低和削坡,如确实必需开口的,应报经市人民委员会批准。

 六、海塘江堤的工程设施和物资器材(包括涵闸、桩石、草包、铁件等)应严加保护,不得擅自挖掘取土或搬动拆除。

 七、海塘江堤地带的树木和防风林带应切实保护,严禁任意砍伐。

 八、海塘江堤内外坡和滩地均应积极统筹规划种植草皮、类草、芦苇、杞柳等防浪作物,并应加强管理,严禁任意采伐,以巩固堤防,增强防御能力。

 九、海塘江堤的一般养护管理(不包括石方工程养护),可由沿线生产队分段负责,目前暂由国家给予适当补助,今后必须逐步做到以塘养塘。

 十、海塘江堤范围内所有树木、芦草等收益,均归国家所有,逐步做到以塘养塘。在收益中,可以按照多劳多得和当地习惯,抽出一部分给负责养护管理的生产队,以资鼓励。

 十一、各县必须加强对海塘江堤安全的宣传教育,使当地干部和群众自觉地关心、爱护和共同管好海塘江堤,确保安全。

 十二、对保护海塘江堤有成绩者,应予适当表扬、奖励;对任何损害海塘江堤安全的行为,必须及时制止和严肃处理;对破坏海塘江堤和盗窃工程器材屡教不改者,应依法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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