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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沪价费26号、沪民计发28号
【发布日期】2001-03-27
【生效日期】2001-03-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民政局
关于居家养老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七日沪价费〔2001〕26号
沪民计发〔2001〕28号)各区(县)物价局、民政局、浦东新区社发局民政处:
随着社会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养老服务机构为居家老人提供日间照顾或上门护理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服务方式。为促进本市居家养老服务的规范、有序发展,满足不同层次老年人对服务的需求,经研究,现将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居家养老服务收费列入养老机构收费范围。
二、由于居家养老服务形式多样,差异性大,提供日间照顾和上门服务的收费标准由服务机构自主确定,并可与服务对象双方协商定价。
三、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其收费标准必须执行明码标价、规范收费。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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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sh/laws/3b9511890f481767109ccb18150d9c5a547ca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