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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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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理、换证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80903

  【发布文号】沪房地资市[2000]86号

  【发布日期】2000-10-18

  【生效日期】2000-10-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

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理、换证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000年十月十八日沪房地资市〔2000〕86号文)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建设部下达了《关于〈贯彻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产管理规定〉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企业经营行为通知》(建住房〔2000〕87号),要求各地在2000年8月底前完成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理和《资质证书》的换证(以下简称清理、换证)工作。现就本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清理、换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凡在本市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项目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均应接受清理、换证,不接清理、换证的企业,不得再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原评定的资质一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清理、换证工作由市房地资源局负责,其它企业的清理、换证工作由各区县房地局负责。

 二、此次清理、换证工作包括对企业的清理检查和统一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换发新证两方面内容。

  (一)清理检查的主要内容

  1、企业近三年的经营状况。是否连续亏损、资不抵债;是否承担开发项目;是否有停建、缓建工程;是否有延期交房又不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拖延承担违约责任。

  2、企业近三年承担的开发建设项目的质量情况及对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处理。

  3、企业经营行为是否规范合法。是否无证预售、预订;是否存在虚假广告、销售面积“短斤缺两”、“一女两嫁”等欺诈行为;是否违反预售款专款专用规定,将预售款挪作它用;是否不办理或者延期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4、是否发生消费者对该企业的集体投诉,企业处理投诉事件的情况。

  5、商品房销售中,是否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是否依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

  6、是否按规定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

  (二)重新核定等级、换发新的资质证书

  结合对企业全面清理检查,重新核定本市所有企业的资质等级,换发新证。

  1、对本市原评定的一、二、三级企业应按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资质等级新标准,重新核定换发建设部统一印制的新的《资质证书》。

  2、对本市原评定暂定等级的企业(包括项目公司),一律换发新的《暂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证书》不设等级、不分项目和综合公司,有效期为一年。

 三、清理、换证工作的时间安排

  (一)7月1日--7月31日为清理检查阶段

  1、各企业应根据清理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如实填写《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理、换证自查表》;并将填妥的《自查表》、评定等级的材料(见附件二)或者换发暂定资质证书的材料(见附件三),按要求报企业住所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一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报市房地资源局)。

  2、各区县房地局应组成检查组对企业上报的《自查表》及有关文件进行全面检查核实。对原评定正式等级的企业、投诉量较大的企业必须逐一上门检查,作为全面检查的重点对象;在检查的内容上重点是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无证预售、虚假广告、“一女两嫁”、房屋质量低劣等问题。

  (二)8月1日-8月31日,核定等级、换发新证阶段。各区县房地局应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对照资质等级新标准,对企业核定等级,统一换发新的《资质证书》或者《暂定资质证书》原证收回。自清理换证工作结束后,原《资质证书》(包括《暂定等级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三)9月15日前各区县房地局应将此次清理、换证工作的情况书面总结上报市房地资源局。

 四、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换发新证操作口径

  1、重新核定等级的标准按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定》(第77号部长令)规定的条件(见附件)执行,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应以此为准。

  2、核定企业的完成工作量起算年份为1997年,1997年前完成的工作量不纳入工作量核定范围。以开发投资额计算工作量的,投资额以每平方米2232元计算。一级企业1997年以来应完成开发投资额6.7亿元,二级企业应完成3.35亿元,三级企业应完成1.12亿元。

  3、项目工作量不能重复计算。如工作量计入子公司的,就不能计入母公司。计入母公司的就不能计入子公司。

  4、原评定的正式等级企业重新核定等级时仅因注册资本达不到相应的新标准而降低等级,企业要求按原等级发证的,在8月15日前按新标准增加注册资本。

  5、原评定的正式等级企业在重新核定等级时因工作量达不到相应的新标准的,应降低等级,低于三级资质新标准的改发《暂定资质证书》。

  6、对原评定暂定等级的企业,要求按新的资质等级标准换发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先按换发《暂定资质证书》处理,10月1日后按规定受理等级评定。

  7、核定等级,换发《资质证书》或者《暂定资质证书》的审批程序、送审材料份数及装订要求,按原有规定执行。

  8、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不予换发新的《资质证书》(包括《暂定资质证书》):

  (1)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情节严重的;

  (2)企业亏损严重、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

  (3)未从事任何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两年以上的。

  9、原评定正式等级的企业或者原评定暂定等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改发《暂定资质证书》或者停止其办理新开项目手续(在《暂定资质证书》正副本上加以注记);

  (1)未经批准预售商品房,或者经营中存在虚假广告、销售面积“短斤缺两”等欺许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失,未予妥善解决的;

  (2)商品房销售中,未按规定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未依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的;

  (3)已预售的建设项目停建半年以上,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房,购房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10、凡重新核定资质等级企业,其法人代表或者总经理均应在2000年9月15日前参加上海市房地产行业教育中心组织的专题培训,不参加培训的,不予核发其企业的资质证书;暂定资质企业,其法人代表或者总经理均应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上海市房地产行业教育中心组织的专题培训,不参加培训的年检不予通过。

 五、清理、换证工作要求

  (一)此次清理、换证工作是加强企业管理、规范企业开发经营行为、营造良好的房地产市场环境的重要举措之一。各区县房地局应加强领导,组织相应的工作班子,协调局本部各有关科室以及工商、税务、物价等相关的部门,共同做好本次清理、换证工作。

  (二)要组织好对企业的动员,使企业充分了解清理、换证的工作的目的意义和具体要求,对重点清理检查的对象要事先排队摸底,掌握情况,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清理、换证工作。确保清理、换证工作不走过场。

  (三)各区县房地产局要以此次清理、换证工作为契机,全面清理整顿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大对管理混乱、经营行为不规范、有名无实的企业的清理力度,要依法降低一批企业的资质等级、取消一批企业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对在本次清理、换证工作中受到不予换证、降低资质等级、停止其办理新开项目、依法取消资质处理的企业,要通过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张贴公告和进入“上海房地产”网公告栏向社会公示。

  (四)通过清理、换证工作,要掌握、了解一批综合开发能力强、经营规范、信誉好、效益佳的企业,在辖区内建立一支房地产开发企业骨干队伍,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加以扶持。

                附件一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附件二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2、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或者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公章);

  4、企业(公司)章程;

  5、企业的验资报告的上年财务报表;

  6、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件,企业专业人员的职称证件;

  7、1997年以来房地产项目投资计划批准文件;

  8、1997年以来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证明(附竣工项目明细表)或完成开发投资额的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出具);

  9、1997年以来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报表主管部门公章)。

                附件三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2、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公章);

  4、企业(公司)章程;

  5、已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项目证明文件(计划、规划、土地、建筑主管部门的相应批文或核发的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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