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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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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

  【发布单位】80901

  【发布文号】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32号

  【发布日期】2000-07-14

  【生效日期】2000-08-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二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0年7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8月15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7月14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

      (2000年7月13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将《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研究开发机构对本单位职务成果实行转让或者转化的,可以按照最高不超过成果无形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比例,作为该项成果的完成者和转化者的奖励。”修改为:“研究开发机构对本单位职务成果实行转让或者转化的,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成果的部分无形资产作为该项成果的完成者和转化者的奖励。”

  本决定自2000年8月15日起施行。《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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