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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沪价公[2001]023号
【发布日期】2001-07-19
【生效日期】2001-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关于部分
电信代办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00一年七月十九日沪价公〔2001〕023号)上海市电信公司:
为规范宾馆、饭店等电信代办单位收费行为,有利于做好电信服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宾馆、饭店等提供上因特网服务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设置网吧或提供计算机上网的,每分钟0.30元。
二、用户自带计算机使用房间内分机电话线上网的,每分钟0.10元。
本通知自2001年9月1日起执行,请督促宾馆、饭店等电信业务代办单位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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