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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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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恶劣天气下 强对轮渡、隧道、南浦大桥管理确保乘客过江安全的通告

  【发布单位】809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1-12-13

  【生效日期】1991-12-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恶劣天气下加强对轮渡、隧道、

南浦大桥管理确保乘客过江安全的通知

(1991年12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为在迷雾、强风等恶劣天气下加强对黄浦江轮渡、隧道和南浦大桥的管理,保障乘客的过江安全,特通知如下:

 一、遇到恶劣天气,轮渡、大桥按规定必须停航或禁止通行时,由市轮渡公司、大桥管理所发布停航、禁行通知,并立即向上海人民广播电台通报,广播电台和交通信息台要及时广播,直至轮渡恢复航行、大桥准许车辆通行为止。

 二、因恶劣天气轮渡停航,应确保隧道、大桥的机动车通行安全和畅通,并保证公交车辆的优先通行;严禁自行车、行人强行进入隧道和大桥。

 三、骑自行车上下班职工因轮渡停航,可改乘隧道或大桥线公交车过江。如大桥因恶劣天气禁止通行,大桥线公交车改走隧道。

 四、职工确因轮渡停航或大桥禁止通行,不能按时上班的,不作为缺勤或迟到处理。

 五、因轮渡停航,渡口、隧道口、大桥出现乘客积压、拥挤现象时,由地区公安部门会同水上公安部门、市轮渡公司和隧道、大桥管理所,共同维护现场秩序,必要时可划出一定范围的安全隔离区。乘客必须服从公安民警和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管理,严禁冲击隔离区,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公交部门在轮渡停航时,要根据乘客流向情况,加强调度,增派机动车辆,增援隧道、大桥公交线路,及时疏导过江乘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做好交通指挥疏导工作。

 七、气象台要努力搞好气象预报,一旦发现恶劣天气,应立即通报给公安部门、市轮渡公司和隧道、大桥管理所,以利及早做好防范工作。

 八、全市各单位都要加强过江安全方面的宣传和教育,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有关过江安全的规定,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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