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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沪工商登[95]第4号
【发布日期】1995-01-03
【生效日期】1995-01-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1月3日沪工商登(95)第4号)浦东新区工商局、规土局、各区(县)工商局、房管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促进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和备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设立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法人登记条件,其注册资本最低额不少于500万元,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名。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直接核准登记的办法,由企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二、各类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自核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应向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备案,并领取市房产管理局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
三、对1995年1月1日已经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未办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应在1995年4月30日前补办上述手续,逾期不办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年检中取消其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
四、企业经营范围涉及物业管理及房地产咨询业务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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