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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沪价费074号、沪卫财收37号
【发布日期】2001-09-28
【生效日期】2001-09-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局
关于核定本市药品集中招标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00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沪价费[2001]074号
沪卫财收[2001]37号)上海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及《2000年全国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实施意见》的精神,规范药品采购行为,实施公平、公开、公正的交易方式,通过降低药品采购成本,逐步解决药品“虚高”价格问题,根据卫生部、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卫规财发[2000]23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通知》(卫规财发[2001]208号)和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计价费2001第1号)文件精神,本着减轻企业负担,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核定药品招标标书收费标准为每份150元,向药品中标单位收取招标服务费为每品种规格2000元。
以上为试行收费标准,试行期一年。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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