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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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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

  【发布单位】上海市

  【发布文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发布日期】2008-11-27

  【生效日期】2009-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农业部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

(2008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十五条 。

  二、第二十七条 修改为:“出让金应当按规定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安排使用。”

  三、删除第三十七条 。

  四、本办法中的“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和“市房地资源局”均修改为“市土地管理部门”。

  此外,对部分文字和条 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和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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