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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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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809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6-08-01

  【生效日期】1996-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暂行规定

(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完善建筑市场机制,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保障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构性质)

  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服务,并进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法人。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交易中心及其派出场所的组织和运行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交易范围)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外,采用议标及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应当进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五条 (交易原则)

  建设工程交易各方在交易中心内应当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依照本规定进行交易。

 第六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对交易中心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交易中心的权利)

  交易中心享有下列权利:

  (一)制定交易规则;

  (二)收取相关费用;

  (三)监督场内交易;

  (四)对违反交易规则的会员进行处罚;

  (五)裁定会员之间的交易纠纷;

  (六)其他权利。

 第八条 (交易中心的义务)

  交易中心负有下列义务:

  (一)提供交易场所及必要的设备;

  (二)及时、正确地发布交易信息; 

  (三)依法接受管理机构的监管;

  (四)代为会员管理账户和培训交易员;

  (五)完好保存业务记录、账册、文件资料五年;

  (六)其他义务。

             第二章 管理委员会

 第九条 (管委会的组成)

  管委会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共同组成。

 第十条 (管委会职能)

  管委会的主要职能是:

  (一)根据本规定,批准《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章程》;

  (二)负责审批交易中心及其派出场所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三)决定交易中心的规模、发展方向、交易中止等重大事项;

  (四)监督和指导交易中心的工作;

  (五)协调交易中心和部门、地区间的关系;

  (六)处理交易中心运行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机构设置)

  交易中心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是交易中心的自治权力机构。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职权)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交易中心的章程和会员管理办法;

  (二)审议、通过总裁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单位;

  (四)决定其他需要由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

  交易中心的章程和会员管理办法报管委会批准后施行。

 第十四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两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职权)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建议修改交易中心章程和会员管理办法,依据交易中心章程制定、修改交易规则;

  (二)审查批准接受会员;

  (三)决定开除会员会籍的处分;

  (四)聘任产易中心总栽;

  (五)决定交易中心内部的重大事项;

  (六)履行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理事会组成)

  理事会由十一人组成。其中会员理事五人,非会员理事五人,总裁是当然理事。

  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管委会委派。

  理事会的决议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长)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两人。理事长由管委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批准。

  理事长必须在非会员代表中产生,理事长是法定代表人。

  会员大会召开会议时,由理事长担任会议主席。

 第十八条 (总裁)

  总裁负责交易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管委会提名,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副总裁等高级职员由总裁聘任。

 第十九条 (监事会)

  交易中心设监事会,监事会由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组成。

 第二十条 (监事会职权)

  监事会依照本规定对交易中心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交易中心与会员之间产生的纠纷进行裁定。

  监事会有权检查交易中心的业务记录、账册和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 (设置职能部门)

  交易中心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职能部门,职能部门受总裁领导。

 第二十二条 (交易管理人员的限制规定)

  理事、总裁、监事等交易管理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除会员理事外,不得在会员单位中兼职。

  理事与监事不得互相兼职。

              第四章 会员

 第二十三条 (会员制)

  交易中心实行交易会员制,非会员不得进场交易。

 第二十四条 (会员种类)

  会员分为长期会员和临时会员。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事建设工程相关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可以为长期会员。建设单位可以为临时会员。

 第二十五条 (自营和代理)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中介机构(招标投标代理机构除外)等会员(以下统称自营会员)在交易中心内只能为自己从事交易。

  招标投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会员)在交易中心内只能代理非会员建设单位从事交易。

  自营会员不得从事代理业务。

 第二十六条 (会员条件)

  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须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

  (三)建设单位必须具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资格;

  (四)中介机构须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资格认定证书;

  (五)交易中心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会员的审批)

  具备前条条件的单位,填写《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会员申请表》,经交易中心审查批准,缴纳会费(建设单位临时会员除外)后,即为交易中心会员。

 第二十八条 (会员的权利)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派出交易员进场交易;

  (二)有权获取建设工程交易信息;

  (三)有权在场内发包或者承包建设工程项目;

  (四)有权参加会员大会;

  (五)享有会员理事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六)交易中心章程和会员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会员的义务)

  会员负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交易中心的章程、会员管理办法,以及交易规则和其他规定;

  (二)按时缴纳会费(建设单位临时会员除外);

  (三)交易中心章程和会员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交易员定义)

  本规定所称交易员,是指受会员单位委派,在交易中心向委派单位传递交易信息,进行交易联络,办理交易手续的人员。

 第三十一条 (交易员资格)

  交易员须经交易中心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进场交易。

 第三十二条 (交易员进场规定)

  会员的交易由交易员进行,会员同时最多派出二名交易员进场交易。

  进场交易的交易员必须持上岗证。

 第三十三条 (交易员操作规则)

  交易员应依照所在单位的指令进行交易,不得私自接受其他会员和非会员的指令。

  交易员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的交易视为会员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资格审查)

  会员和交易员资格每两年复查一次。

  交易中心在必要时有权要求会员更换交易员。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三十五条 (交易时间、场所)

  交易时间、场所由交易中心规定。会员应当在交易中心规定的时间和场所内进行交易。

 第三十六条 (开户)

  会员承包单位应当在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开立账户,并接受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发包申请)

  建设工程登记报建后,凡属交易中心交易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交易中心申请发包,并提交有关建设工程的文件资料。

  非会员建设单位的文件资料由代理会员提交。

 第三十八条 (发布交易信息)

  交易中心受理建设单位的发包申请,对有关建设工程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后,发布该建设工程交易信息。

 第三十九条 (承包申请)

  勘察、设计、施工等会员根据交易中心发布的建设工程信息,按资质等级向交易中心申请参加建设工程交易。

  交易中心收到会员的承包申请后,应当及时公布其信息资料。

 第四十条 (签发发包联系单)

  建设单位可根据交易中心发布的会员承包单位信息资料,选择若干家会员承包单位签发发包联系单,并与选择的单位进行洽谈。

 第四十一条 (签发交易单)

  建设单位从符合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单位中选定承包单位签署建设工程交易单,经交易中心鉴证后发出。

  交易单一经发出,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承包单位。

 第四十二条 (交易手续费)

  会员承包单位收到交易单后,成交双方应当向交易中心缴纳交易手续费。

  非会员建设单位的手续费由代理会员缴纳。

  交易手续费的缴纳标准参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签订合同)

  交易双方应当在承包单位收到交易单后三十日内签订书面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

 第四十四条 (预付款)

  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登记后,施工许可证发出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年度用款的百分之二十五作为工程备料预付款划入施工承包单位的账户,由施工承包单位的开户银行向交易中心开具资金入账凭证。

 第四十五条 (交易报告检查制度)

  会员应当按规定向交易中心报告其交易业务情况,交易中心有权对会员的交易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章 代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 (代理业务)

  代理会员可在场内代理非会员建设单位从事交易,代理业务成交后,由非会员建设单位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代理禁止)

  代理会员只能代理建设单位,不得接受非会员的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单位的委托。

 第四十八条 (选择代理机构)

  非会员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代理会员代理建设工程交易。

 第四十九条 (审批代理资料)

  代理会员接受非会员建设单位委托从事代理业务时,应对非会员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核验。符合交易规则规定的,方可代理。

 第五十条 (代理费用)

  代理会员应按交易中心的规定向非会员建设单位收取代理费。

 第五十一条 (禁止私下交易)

  代理会员代理的业务必须在交易中心内进行公开交易,不得私下交易。

           第七章 争议处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纠纷裁定)

  会员之间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业务纠纷,交易中心有权进行裁定。

  代理会员与非会员建设单位之间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按照建设工程代理合同的约定处理。

  会员与交易中心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业务纠纷,由监事会进行裁定。

 第五十三条 (交易中心的责任)

  交易中心违反本规定的,管委会有权责令改正,并对交易中心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五十四条 (会员的责任)

  会员违反本规定的,交易中心有权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给予警告、暂停入场交易、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罚。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按照有关规定对违法会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五十五条 (交易员的责任)

  交易员违反本规定的,交易中心有权给予警告、暂停入场交易、取消交易员资格等处罚。

 第五十六条 (交易中心管理人员的责任)

  交易中心管理人违反本规定的,由交易中心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监理规定)

  建设工程监理的承发包活动参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承发包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应用解释)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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