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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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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非典型肺炎对本市部分行业影响的若干政策

  【发布单位】上海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3-05-07

  【生效日期】2003-05-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非典型肺炎对本市部分行业影响的若干政策

(2003年5月7日)

  非典型肺炎给本市部分行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对此,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十分关心。为了帮助这些行业克服困难,确保本市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特制定若干政策如下:

  一、对防治"非典"一线的医护人员取得的补助收入,参与生产政府指定防治"非典"用品的职工、参加防治"非典"攻关的科研人员的加班工资以及本市各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防治"非典"的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等(不包括现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企业和个人用于"非典"研究和防治的捐赠,在征收所得税时,可全额税前扣除。

  三、对科研单位及有关企业购置用于"非典"的科研设备和其他专项设备,以及企业用于防治"非典"的科研经费,可当年一次性成本列支。

  四、各级财政应拨出专款用于医院购置防治"非典"设备及一线医护人员补贴,并落实"非典"患者的有关医疗费用。

  五、对防治"非典"有突破性贡献的研究部门,其相关科研经费支出由市级财政承担,并给予奖励。

  六、企业因生产政府指定的防治"非典"用品和药品而造成的政策性亏损,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七、及时取消向本市旅馆业征收的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对本市公交车辆,包括公交车、专线车和长途客车,暂免征收养路费和贷款道路通行费;长途客运暂免征收客票附加费。

  八、对受直接影响行业中实行工效挂钩工资的企业,不因"非典"造成效益下降而影响效益工资的计算。

  九、对出租汽车业经营困难,财政通过"非典"防治专项资金予以补贴,专项用于对驾驶员调节营运收入的补助,计算依据为其上月应缴实缴地方营业税的全额和缴纳养路费、贷款道路通行费的20%。同时,企业应相应等额匹配补助资金。

  十、对民航、旅游饭店、旅行社经营困难,财政通过"非典"防治专项资金予以补贴,民航、出租车以外的客运交通业减半补贴,计算依据是同期应缴实缴地方的营业税。

  十一、加快外贸出口扶持政策的实施进度,农业出口企业可享受出口退税贷款贴息政策。

  十二、对旅游、餐饮、娱乐业中受"非典"影响,资金周转发生困难的中小企业,市区两级政府担保基金给子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支持。

  上述政策,根据企业和单位受非典型肺炎影响的不同情况和性质,就户核定,分类实施。政策的实施期限,暂定为今年5、6、7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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