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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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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奖励工作审批手续的补充规定

  【发布单位】809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5-08-30

  【生效日期】1985-08-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市人民政府奖励工作审批手续的补充规定

(1985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市人事局是市人民政府管理奖励工作的职能部门。凡是要以市人民政府奖励有关人员的工作,统一由市人事局具体办理。

 二、市人民政府对有关人员的奖励,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记功、记大功;

  (二)授予上海市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其他各系统、各行业的先进工作者或某项工作的积极分子等称号,一般均由有关系统、行业的主管委、办、局授予);

  (三)副局长以上干部的升级奖励(其他干部的升级奖励,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主管部门决定);

  (四)副局长,或升职后担任副局长以上职务干部的升职奖励;

  (五)通令嘉奖。

 三、各单位要求市人民政府奖励有关人员,应由各主管局(委、办)提出建议名单,连同建议受奖人的先进事迹材料,说明需要奖励的理由,以及建议奖励的种类,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抄送市人事局。

 四、受奖人员的《奖励审批呈报表》(由市人事局统一制定),由受奖人员所在单位填写,逐级审核上报,由市人事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如市人民政府同意嘉奖有关人员时,由市人事局代市人民政府拟写嘉奖令或奖状文稿,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六、市人民政府奖励有关人员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七、市人民政府的奖状或奖励证书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奖状和奖励证书均冠以国徽、并加编号,盖市人民政府印后生效,奖状一式两份,一份交受奖人(或受奖单位),一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连同原呈批报告一起存档。

 八、市人民政府的嘉奖令或奖状,由主管局召开会议颁发。特殊情况,经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也可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大会颁发。

 九、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有关单位的,除奖励种类不同外,其他审批手续可参照上述各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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