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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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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4年本市促进就业工作考 指 和考 统计等事项的通知

  【发布单位】上海市

  【发布文号】沪府办发〔2004〕6号

  【发布日期】2004-01-01

  【生效日期】2004-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上海市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4年本市促进

就业工作考核指标和考核统计等事项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明确区县政府和有关委办局的促进就业责任,努力扩大就业,有效控制失业,完成2004年“新增就业岗位50万个”这一市政府实事项目,同时,加强外来从业人员管理,维护外来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2004年本市促进就业工作考核指标和考核统计等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考核指标

  (一)各区、县新增就业岗位指标、失业人数控制指标和外来从业人员参加综合保险指标

  区、县新增就业岗位指标为49.1万个,区、县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指标为27.5万个,区、县外来从业人员参加综合保险指标为149.5万个。

  (二)有关委、办、局新增就业岗位指标和外来从业人员参加综合保险指标

  委、办、局新增就业岗位指标为5万个;建委系统外来从业人员参加综合保险指标为55万个。

  二、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考核统计

  区、县新增就业岗位主要包括:区县属单位,无主管部门单位,非正规就业和自由职业者。其中,无主管部门单位以经营地为准。年度新增就业岗位统计,以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手续的实际人数为准。统计范围为2003年11月1日至2004年10月31日期间就业并办理过用工登记,且2004年12月底仍在岗的处于法定劳动年龄段的本市从业人员。

  委、办、局新增就业岗位统计,以委、办、局所属单位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的实际人数为准,统计范围同上。

  区、县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统计,区、县和建委系统外来从业人员参加综合保险情况的统计,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

  以上各项促进就业工作考核指标的执行情况,按季度汇总后上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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