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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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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开展上海市新建住宅应用有机垃圾生化处理技术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上海市

  【发布文号】沪住产[2001]172号

  【发布日期】2001-06-11

  【生效日期】2001-06-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开展上海市新建住宅应用有机垃圾生化处理技术试点工作的通知

(沪住产[2001]172号)

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各有关房地产开发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72号文件《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环境保护和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的精神,为加大住宅建设的科技含量,进一步提高居住质量和城市的环境质量,实现本市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目标,现就开展本市新建住宅小区应用有机垃圾生化处理技术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新建住宅小区有机垃圾生化处理,是指在新建住宅小区中配置有机垃圾生化处理设备,快速减量处理小区有机垃圾的一种新技术,也是市容环卫设施配套中较为先进的一种有机垃圾处理方式。

  二、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局)是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以下简称市住宅局)是本市新建住宅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两局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本市新建住宅小区应用有机垃圾生化处理技术试点工作。

  三、本市新建住宅小区(特别在中心地区),凡建筑面积在25000平方米以上的,均可申报上海市新建住宅有机垃圾生化处理技术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工作),凡申报创建国家康居示范、上海市示范居住区和“四高”优秀小区的,均应积极参加该项试点工作。

  四、试点工作内容

  1、开发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区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申请应用有机垃圾生化处理技术试点,由区、县住宅发展局(署)汇总后报市住宅局。

  2、市住宅局会同市市容环卫局确认试点小区名单,并由两局共同发文公布试点小区名单。由市市容环卫部门协调落实环卫配套设施方案,并明确垃圾减量化后减少收取的相关费用。

  3、试点小区有机垃圾生化处理设备在投入使用前,由市住宅局和市市容环卫局对有机垃圾生化处理设备共同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试点工作所用的有机垃圾生化处理菌种必须符合《有机垃圾生化处理菌种使用管理办法》,以确保垃圾处理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

                         上海市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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