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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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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郊县物价委员会管理物价职权的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809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3-04-22

  【生效日期】1983-04-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上海市郊县物价委员会管理物价职权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县物价委员会,是县物价工作的综合部门,在县人民政府领导和市物价局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县物价管理和物价综合平衡工作。其职权如下:

一、对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上级规定的作价原则和管理办法,负责在本县组织贯彻执行并进行监督。对上级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物价计划和定价、调价方案,督促有关部门实施,并及时反映执行情况。

二、按照物价分级管理权限,对属于县管的价格,可以规定商品的作价原则和管理办法,制定和调整商品价格、交通运输价格和非商品性的收费标准。制定与调整影响较大的商品价格、运费和非商品性的收费,要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同毗邻地区进行衔接。

三、按照物价分级管理权限,根据作价原则和价格管理办法,安排和审定本县商品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季节差价、规格质量差价和主要商品的调拨价、供应价。

四、负责指导本县业务主管部门的物价工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物价检查监督,表彰先进,处理物价违纪案件。

五、协调、仲裁和处理县内的各种价格争议;会同有关部门调查研究和分析处理物价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衔接接壤地区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

七、县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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