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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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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代理支付1996年记帐式(五期)国债第五年利息的通知

  【发布单位】809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1-06-08

  【生效日期】2001-06-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代理支付

1996年记帐式

(五期)国债第五年利息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财债字〔2001〕5号《财政部关于2001年交易场所托管国债还本付息有关事宜的通知》,1996年记帐式(五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将从2001年6月14日起支付第五年利息(以下简称本期利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期国债挂牌名称为“96国债(6)”,交易代码为“000696”,期限10年,年利率为11.83%。

 二、本期国债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6月12日,凡于当日闭市后仍持有本期国债的投资者,为本期利息的最终所有者。本期利息支付日为6月14日,每百元面值的利息为11.83元。

 三、本期利息支付时,由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根据各会员单位指定交易证券帐户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期国债数额,计算相应利息,统一划付至各会员单位在登记公司的交收帐户内,再由各会员单位分别将相应的本期利息及时支付给投资者。

 四、本期利息的资金清算日为6月13日,由登记公司在确认付息资金到帐后,通过清算系统和各会员进行资金清算。

 五、本期国债付息的除息基准日为6月14日。6月13日当日停交易一天。6月14日为6月12日收盘价减去本期利息后的价格(6月12日收盘价--11.83元)为当日前收盘价,并在本期国债挂牌名称前冠以“XD”以示提醒。

 六、享有本次利息但尚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登记公司将在其办理指定交易后,通过指定交易的会员划付本次利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00一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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