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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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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局、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设立物业管理企业登记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0903

  【发布文号】沪工商登[95]第105号

  【发布日期】1995-03-06

  【生效日期】1995-03-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关于设立物业管理企业登记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1995年3月6日沪工商登(95)第105号)浦东新区工商局、规土局,各区(县)工商局、房管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及《上海公有住宅售后管理办法》,加强物业管理企业的规范运作,现就设立物业管理企业登记和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设立各类物业管理企业,应具备企业法人登记的条件,其中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名。

 二、设立各类物业管理企业,均实行直接登记制度,由企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各种物业管理企业,自核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应分别向市或所在地区、县房屋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申领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四、房产开发企业及其他企业经营范围中涉及物业管理的,也应按上述规定办理登记和备案手续。

 五、本通知下发之日前业已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他企业涉及物业管理业务的,应于1995年6月30日前办妥资质证书,逾期不办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消其物业管理经营资格。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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