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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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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装饰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2502

  【发布文号】陕政办发[1994]89号

  【发布日期】1994-09-16

  【生效日期】1994-09-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装饰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政办发〔1994〕89号一九九四年九月十六日)  根据国务院国办通〔1992〕31号批复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轻工业局“三定”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1993〕93号),现将室内装饰业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室内装饰业由省轻工局进行行业归口管理。室内装饰业主要承担室内装饰用品的成套供应,环境设计和空间处理(其中包括室内六面装修装饰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以及室内用品的陈设布置。建筑装饰工程止于墙壁6面的处理,不再向室内空间装饰延伸。

 二、室内装饰行业市场管理、工程质量监督以及装饰工程的消防安全、材料供应等,由省轻工局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物价局等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三、全省室内装饰企业的资质审查,由省轻工业局负责管理。对评审合格者,按轻工总会、国家技术监督局等有关文件规定颁发资质等级证书。

 四、室内装饰工程的定额和标准,依照国务院国办通〔1992〕31号批复通知精神执行。

 五、室内装饰行业的发展,对于促进经济建设和美化人民生活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促使其健康发展。

  省政府办公厅以前所发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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