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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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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小汽车控购定编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2502

  【发布文号】陕政办发[1994]81号

  【发布日期】1994-08-31

  【生效日期】1994-08-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改进小汽车控购定编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发〔1994〕81号一九九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使小汽车的消费同我省的财力、交通、能源等综合承受能力相适应,现就全省社会集团小汽车控购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三资”企业)及个人购置小汽车,必须凭省控购办公室出具的车辆报户证,方可办理车辆入户挂牌照手续。

 二、对企业购置小汽车可以从宽办理审批手续,但要实行编制管理。办理审批手续时,应按规定缴纳社控调节基金,领取车辆报户证。私人购置的小汽车,凭购车发票到所在地(市)控购办公室领取私人小汽车报户证。

 三、行政、事业单位继续实行小汽车控购、定编指标管理,并按规定缴纳社控调节基金。行政、事业单位的配车,要严格执行中纪委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新五条规定和《实施意见》。小汽车编制标准为:厅(局)、地(市)级单位,领导干部每2人,机关其他人员每40人左右配备1辆小汽车;县(处)级单位,领导干部3至4人,机关其他人员每40人左右配备1辆小汽车;县(市)所属的科局和乡镇政府原则上不配车,部分单位确因工作需要,科局只能配备排气量1.8升以下,金额15万元以下的业务专用车1辆。乡镇企业比较发达,经济财力允许,乡镇政府可配备5万元左右的越野小车1辆。

 四、贫困县和财政赤字地、县要继续从严控制购买小汽车。亏损企业、欠缴税利企业以及欠发职工工资的地区和单位,一律不准购买小轿车和进口越野车。

 五、从1994年8月1日起征收小汽车消费社控调节基金,同时停止征收社控附加费。所征收入全部交财政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支出。进口车及用进口配件90%以上组装的小汽车,按审批金额征收20%的调节基金,国产车一律按审批金额征收10%的调节基金。

 六、各级财政、公安、银行、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把关。控购部门要使用统一的控购审批单、收款收据、定编证及车辆报户证;单位购车,银行应凭控购手续办理汇款;车管部门要严格按社控规定办理,无控购报户证,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入户,否则按违纪论处。

  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商有关部门制定下达。

                       一九九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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