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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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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市爱委卫会制定的西安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82505

  【发布文号】市政办发[1999]202号

  【发布日期】1999-12-23

  【生效日期】1999-12-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转发市建委、市爱卫会制定的西安市

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政办发〔1999〕202号1999年12月23日)  市建委、市爱卫会制定的《西安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村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农村村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农村生活垃圾,是指农村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其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第三条 政府鼓励发展农村垃圾的回收和利用,并逐步实行垃圾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村居民户要有垃圾存放容器,村民小组和集贸市场应设置垃圾收集点或收集容器,村镇应有垃圾填埋场所。

 第六条 农村居民必须按当地规定的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将生活垃圾运往垃圾收集点或倒入垃圾容器,村民小组和集贸市场管理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将收集点的垃圾运往垃圾填埋场。

  建筑施工中产生的垃圾由建筑单位或居民户及时送往垃圾填埋场。

 第七条 垃圾填埋场应远离水源地,并按规定定期对垃圾进行黄土覆盖。

 第八条 农村居民和单位都应该维护环境卫生,遵守当地的有关规定,不得乱倒、乱丢垃圾。

 第九条 从事乡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垃圾运往主管部门指定的垃圾填埋场,不得任意倾倒。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农村生活垃圾管理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对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村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不按当地规定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随意倾倒垃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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