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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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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燃煤烟尘污染的通告

  【发布单位】82505

  【发布文号】市政告字[1999]5号

  【发布日期】1999-07-16

  【生效日期】1999-07-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燃煤烟尘污染的通告

(市政告字〔1999〕5号1999年7月16日)  为治理我市燃煤烟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通告如下:

 一、划定明城墙内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建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曲江旅游度假区为无燃煤区。无燃煤区内所有锅炉、单位食堂灶、建筑工地食堂灶、餐饮业炉灶及早夜市饮食摊点,自1999年11月1日起,一律禁止燃用煤炭,改为燃用天然气、液化气、轻油等清洁燃料或使用电能。从1999年10月1日起,禁止在无燃煤区内运输、销售原煤。

 二、划定南至丈八东路、水厂路,北至北二环路,东至国防工业铁路专用线,西至西安市日化公司铁路专用线范围内为改煤区(无燃煤区除外)。从现在起,改煤区内一律不得再改建和新建各种燃煤锅炉。

 三、改煤区内,所有0.7兆瓦以下(含0.7兆瓦)的燃煤锅炉、餐饮业炉灶及早夜市饮食摊点,自1999年11月1日起,禁止燃用煤炭。在天然气管网到达区域的,应改用天然气;天然气管网未到达区域,改用液化气、轻油等清洁燃料或使用电能。单位食堂灶、建筑工地食堂灶禁止使用烟煤。改煤区内0.7兆瓦以上(不含0.7兆瓦)现有燃煤锅炉和工业炉窑必须使用低硫低灰份煤(含硫量低于0.8%,灰份低于10%),并应逐步改烧清洁燃料或使用电能。

 四、改煤区内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建设到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应拆除分散的燃煤锅炉。

 五、加强对各类燃油、燃煤炉、窑、灶的烟尘排放监督管理。改煤区内经允许使用燃煤的炉、窑、灶在使用过程中,排烟黑度不得超过林格曼一级,烟尘浓度指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六、无燃煤区和改煤区各单位,应从现在起抓紧实施对燃煤锅炉、餐饮和食堂炉灶的燃料改造。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炉,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排烟黑度和烟尘浓度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炉,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七、本通告由环保、技术监督、工商、劳动、公安、交通等部门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曲江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共同组织实施。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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