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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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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关于 强棉花市场管理的通告

  【发布单位】82502

  【发布文号】陕政发[1994]44号

  【发布日期】1994-09-10

  【生效日期】1994-09-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陕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棉花市场管理的通告

(陕政发〔1994〕44号一九九四年九月十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不开放棉花市场的决定,为了维护正常的收购秩序,完成国家合同定购任务和调拨供应计划,打击违法经营,确保今年棉花收购工作顺利进行,特通告如下:

 一、供销合作社所属的棉花经营单位,是受国家委托收购、加工和经营棉花的指定单位。各地生产的棉花,全部由棉花公司及所属棉绒厂、站按规定统一收购、统一加工、统一经营;棉花良种繁育区内的良种棉轧花厂只允许收购、加工本育种区内生产的棉花。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收购、加工、经营棉花。

 二、不准开放棉花市场,严禁棉花上市交易。凡违反规定,擅自上市的棉花,一律予以没收。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套购倒卖棉花的投机倒把活动,必须严肃查处。除没收查获的棉花外,并处以相当其价款1~10倍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应绳之以法。对在棉花购销、加工过程中掺杂使假的违法犯罪活动,必须依法从重从快查处。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殴打棉花收购检验人员、干扰破坏正常棉花收购秩序的不法分子,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三、供销社所属棉花收购单位要坚持“谁签订合同谁收购”的原则,只能收购划定区域以内的棉花,不准跨区收购。基层收购厂、站和农业部门所属良种轧花厂收购的棉花,一律交给县以上供销社棉花经营单位,并按国家计划调拨供应,不得自行销售。禁止棉纺织企业到产区收购或委托代购、换购棉花。违反以上规定,按投机倒把论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没收棉花和全部所得,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的棉花,全部交当地指定的棉花收购单位按国家规定价格收购,并纳入调拨供应计划。

 四、为了保证棉花质量,除供销社所属棉花收购、加工单位和农业部门所属良种轧花厂以外,其他单位使用的锯齿机、皮辊轧花机和打包机,由棉花产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予以全部查封。生产小型锯齿轧花机、皮辊机、打包机的企业,一律责令停止生产,已入库的产成品全部予以查封。各地棉绒加工厂、站,要为棉花积极做好良种籽棉和少量自用棉的脱棉加工,保证随到随轧,努力提高种籽纯度。

 五、棉花调运实行准运证制度。凡省内外正常调拨的棉花,应持有省棉麻公司出具的调拨单。凡无证运销的棉花,均予扣留查验。对属于非法套购倒卖的,按上述第二条的规定处理。为加强棉花市场管理,在棉花收购期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主产棉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境内设立临时检查点,对棉花运销进行检查。

 六、各级棉花收购、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棉花标准和价格政策,不准抬级抬价和压级压价。物价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棉花价格的监督管理,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棉花质量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没收非法所得。棉花收购厂(站)要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方便棉花交售。要坚持随收购随结算,不向棉农打“白条”。除贴息贷款和农业税外,不得代任何单位扣款2。

 七、棉花市场管理实行分级分部门责任制。各地监察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设立棉花市场管理举报站和举报电话。对违反上述规定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分别由主管部门处理。属于治安管理方面的,由分安部门处理;属于市场经营方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属于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违纪的,由监察部门进行查处。违法犯罪的,移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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