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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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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试行办法

  【发布单位】825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0-03-02

  【生效日期】2000-03-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陕西省省直机关

事业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试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3月2日)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262号令)及省政府有关房改政策规定,《陕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试行办法》,经省直房委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告。具体贷款有关事宜由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办理。

      陕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支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购买自住用房。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262号令)(以下简称条例)以及省政府有关房改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指按条例规定由陕西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批,委托陕西省建设银行房信部运用公积金资金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所有实行房改并按规定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购买自住用房资金不足需要借款时,均可由其所在单位出面向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贷款人申请贷款时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合法的购房合同、证明或批准文件;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规定偿还本息的能力;

  3.购置住房所需全价款30%以下的自筹资金;

  4.住房公积金已按规定足额存入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专户。

 第五条 单位出面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须向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供本单位申请人的下列资料:

  1.贷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

  2.贷款人职业、职务、年龄及收入证明,配偶的职业及收入证明(单位列表提供);

  3.贷款人缴交的住房公积金证明(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具);

  4.房改部门批准的售房文件及权威部门出具的房产评估报告;

  5.合法的购房合同、协议;

  6.房屋平面图及规划审批文件(新建房屋提供);

  7.首期交款证明。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六条 职工个人贷款额度不超过下列三条中任一条:

  1.每职工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

  2.职工贷款总额度不超过所购住房个人承担部分价款的70%;

  3.职工贷款额度不超过职工退休年龄内应缴纳公积金的2倍。

 第七条 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建设部《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和利率等问题的通知》(银传〔1999〕45号)规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1--30年;贷款利率,5年以下(含5年)年利率4.14%,5年以上年利率4.59%。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于每年1月1日,按相应档次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水平。今后如有变化从其规定。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八条 贷款程序

  1.贷款申请人填写《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并提交所需材料,由职工所在单位统一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报;

  2.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申请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包括:是否批准贷款申请及贷款额度);

  3.贷款申请批准后,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将审批意见转交受托银行。受托银行按照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意见向申请单位办理借款事宜。贷款数额随确定数量逐笔划转。

            第五章 贷款担保及偿还

 第九条 借款人办理借款时,必须进行担保,担保按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由受托银行执行。

 第十条 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一次还清本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采取按月均本法偿还贷款本息,计算公式为:

 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额=贷款本金/还款次数+(贷款本金-已还本金)*月利率

 第十一条 还款方式:由借款人所在单位负责按月组织偿还。

 第十二条 借款期间,如借款人调出、辞职时,所贷款必须一次还清本息。

             第六章 违约及处置

 第十三条 借款合同期满,借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还清本息或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连续二次以上未按合同约定的分次还款计划归还本息的,首先停止该单位公积金提取业务,再由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从其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抵扣,不足部分由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会同厅有关处室从其单位经费中扣还。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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