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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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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西安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单位】西安市

  【发布文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

  【发布日期】2004-11-26

  【生效日期】2004-11-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西安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西安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于2004年8月26日经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西安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即行废止。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1月26日

(2004年8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

  废止1994年12月29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8月3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1995年9月22日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的《西安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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