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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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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825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09-22

  【生效日期】2000-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暂行规定

(1999年9月22日)

 一、根据《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在收治符合住院病种目录所列疾病的患者住院时,其病情必须符合国家病种质量控制标准的诊断依据和入院指征,不得随意扩大病种,严格界定住院条件。

 三、收治住院患者,出院后第一诊断必须符合本住院病种目录,方可列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四、不属于病种目录范围内的疾病,但因病情严重确需住院治疗而且发生5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或门诊发生的癌症化疗、放疗及透析、紧急抢救,经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和病情说明等有关资料,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五、因公出差、学习、探亲、转外地治疗所发生的住院费用,仍按本规定执行。应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时,必须附就诊医院开具的住院诊断证明、诊治单据、住院病历(复印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定并符合病种目录所列疾病后,按规定核付。

 六、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弄虚作假、伪造病历、改写诊断结果、出具假诊断证明,不得将住院病种目录以外的病种列入报销范围之内,套取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参保人员的住院监督检查,各医院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和证件,凡发现有弄虚作假的,要严格按照有关奖惩办法执行。

 八、对未列入住院病种目录的疾病,确因发病率高,各定点医疗机构可提出申请,经劳动、卫生行政部门研究同意后可以增补。

 九、与本病种目录相对应的中医诊断名称同属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十、本规定由市劳动局会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订,适时调整。

 十一、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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