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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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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单位】82502

  【发布文号】陕政办发[1994]69号

  【发布日期】1994-08-02

  【生效日期】1994-08-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调整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

体制的通知的通知

(陕政办发[1994]69号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1994]67号)精神,确保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平稳过渡和顺利进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有关部门通知如下:

 一、西安、宝鸡、咸阳、铜川市所辖的14个区(即西安市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阎良区;宝鸡市渭滨区、金台区;咸阳市秦都区、渭城区、杨陵区;铜川市城区、郊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工商局)一律改为市工商局的分局,作为市局的派出机构,人、财、物由市局统一领导、统一管理。

 二、根据我省实际,确定在西安市、铜川市所辖县进行市工商局对县工商局直接领导的试点,以取得经验,逐步完善。试点县的范围由两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三、市所属区及试点县工商局管理体制调整后,各工商分局及基层工商所机构、编制的调整、变更,由市工商局报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现各区和试点县工商局及所属基层工商所编制上划问题,因各地机构改革进展不同,由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商市工商局制定具体上划办法,各基层工商所的编制要严格按照省下达的编制上划。  

 四、从1994年起各工商分局的行政经费、事业经费改由市工商局统一管理。原区(县)工商局的行政经费、事业经费由区(县)财政划转到市财政。划转后,各工商分局的经费由市财政拨给市工商局,由市工商局统筹安排,监督使用,并向市财政报送预、决算。

  各工商分局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由市工商局和市财政局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进行管理。

  各工商分局的固定资产,由市工商局和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监督管理。

 五、体制调整工作从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则上应于8月底前结束,9月1日各分局正式启用新名称、新印章对外办公。体制调整的人员交接以1994年5月底正式在册人员为准。资产、债权、债务以1994年6月16日为期,进行清点、核查、造册上报和划转。

 六、区工商局改为市工商局的分局后,城区内的市场和摊点群(区)由市工商局统一管理。

 七、我省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组织和监督实施。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抓紧开展工作。各级工商局在体制调整期间,要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要严明纪律,不准利用调整体制之机乱发钱、物、大吃大喝、突击花钱,不准挪用或调拨资金,要认真做好人、财、物的交接工作,防止队伍混乱和国有资产流失。体制调整期间冻结各区(县)工商局的内部机构和编制,一律停止进人和提拔干部。如有违反上述纪律的行为,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八、体制调整后,各市工商局要注意协调理顺各方面的关系,经常征求区(县)人民政府意见,各工商分局要积极主动地与区(县)有关部分加强协作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发展当地经济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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