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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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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 强企业产权交易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2502

  【发布文号】陕政办发[2000]50号

  【发布日期】2000-06-20

  【生效日期】2000-06-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产权交易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0〕50号2000年6月20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在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产权交易市场,充分发挥产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功能和作用,促进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对于调整我省产业结构,提高经济运行质量,推行全省改革开放进一步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陕西省企业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50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省企业产权交易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管理,规范企业产权交易行为

  企业产权交易要集中统一管理。根据《办法》的规定,省产权交易中心是全省惟一的产权交易机构,各地市的产权交易机构是经省产权交易中心授权的分支机构,县一级不设立产权交易机构。企业各类产权交易都应在省产权交易中心或其授权的交易机构进行。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和其他国有产权、集体产权的交易双方进行产权交易,必须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产权交易市场中交易,严禁场外交易。违反规定进行场外交易的,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土地、房产、劳动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造成国有资产、集体资产流失或损失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格规范交易主体和交易程序。国有产权的出让方必须符合有关条件,被出让的企业由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和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等行使出资人权利,被出让企业自身不得成为产权交易的主体;国有产权出让方不明确的,由同级财政(国资)部门代行出让方权利,或由当地政府明确其出让主体;未经审批或违规审批的产权转让行为无效。

  抓好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管理。各地要依法规范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管理,设立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专户,将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列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入,也可用于弥补社会保障资金的不足。国有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变现可用于解决国有企业的历史负担。

 二、完善配套政策,建立分工负责机制

  省财政厅要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土地、房产和劳动等部门,结合我省实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产权交易管理具体办法和措施,明确产权交易主体,完善交易程序,规范交易行为,严格产权交易市场监管。省产权交易中心要制定自律性管理制度和全省产权交易发展规划,推动各地产权交易机构的建立健全,培育和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依据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同时,各地应大力推行集中办公和“一厅式”服务,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三、强化服务,积极培育和发展产权交易中介机构

  企业产权交易是一项专业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参与和服务。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重视和发展中介机构在企业产权交易工作中的作用,制定相应措施,支持中介机构参与产权交易事务,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为产权交易提供中介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的培训,使其熟悉和掌握产权交易的规则、程序和具体办法。中介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四、加强领导,切实推进产权交易工作

  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产权交易市场体系,是政企分开、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经济实行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步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打破垄断和相互分割的局面,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使国有资本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向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集中,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及非公有制经济资产的合理流动提供良好的交易环境,使产权交易在西部大开发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各地(市)要把产权交易机构的建立列入议事日程。省政府决定成立省产权交易中心,统一负责全省产权交易工作。各地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和本通知精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尽快建立和健全产权交易机构,并抽调一批德才兼备、精通业务、廉洁奉公的干部充实企业产权交易机构,把企业产权交易工作开展起来。企业产权交易的行政管理工作由同级财政部门归口管理。产权交易机构所需人员和经费,由各地在机构改革中统筹安排,调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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