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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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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关于印发《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单位】82502

  【发布文号】陕政办发[1999]17号

  【发布日期】1999-04-20

  【生效日期】1999-04-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政办发[1999]17号1999年4月20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国定贫困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管好用好国家下达我省的扶贫资金,依据《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国办发[1997]24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下达我省的扶贫资金,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第二章 范围和投向

 第三条 国家下达我省的扶贫资金包括: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扶贫专项贷款。

 第四条 国家下达我省的扶贫资金投放范围,是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50个贫困县。

 第五条 国家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主要用于改善贫困地区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具体范围是:

  1.扶持以解决贫困地区基本农田、人畜饮水为主要内容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扶持少数生存和发展条件特别困难的贫困人口实行开发式移民;

  3.扶持贫困户实施以玉米和小麦地膜覆盖等技术为主的温饱工程;

  4.扶持贫困乡、村建设扶贫服务体系;

  5.扶持对贫困人口、扶贫干部的科技培训项目;

  6.用于扶贫工作的宣传、项目论证费用。

 第六条 扶贫贷款主要用于贫困户或组织贫困人口开发产业的项目,具体范围是:

  1.重点支持投资少、见效快、覆盖面广、效益高,直接解决群众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项目;

  2.扶持能够发挥贫困地区资源优势、安排贫困户劳动力就业的资源开发型和劳动密集型的农副产品加工业项目;

  3.扶持贫困地区农村“五荒”资源的开发利用,建设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商品生产基地及支柱产业项目;

  4.扶持开发式移民发展生产的项目。

 第七条 以工代赈资金重点用于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具体范围是:

  1.扶持以通水、通电、通路为主要内容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解决贫困地区人畜饮水、农电线路和县、乡、村道路问题;

  2.扶持贫困户建设基本农田和山地综合开发项目;

  3.适度扶持贫困地区的邮电通信事业。

            第三章 安排使用原则

 第八条 坚持扶持到户的原则。对国家下达我省的扶贫资金要做到:资金落实到县,安排使用到县,扶贫任务到县,解决温饱的责任到县。国家下达到县的信贷扶贫资金,采取小额信贷等多种行之有效的办法扶持到户。

 第九条 项目管理原则。财政扶贫资金由省、地(市)、县三级自上而下实行项目管理,信贷扶贫资金由省、地(市)、县分级实行项目管理。

 第十条 配套使用、适当分工的原则。国家下达我省的扶贫资金按照本细则明确的投向进行适当分工。在项目安排中,各项资金要相互结合,配套使用,并落实责任,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

 第十一条 分级监督检查的原则。国家下达我省的各项扶贫资金由省、地(市)、县三级扶贫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财政、计划、审计部门及农行分支机构分级进行检查、监督,并向上一级部门报告检查监督情况。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贫困县扶贫攻坚计划是安排使用扶贫资金的重要依据。各级扶贫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本着从实际出发、统筹安排、分期实施的原则,编制扶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国家下达我省的扶贫资金,由省扶贫办、计委会同省财政、农行省分行根据贫困县(市)的贫困人口数量和贫困程度以及当年计划解决温饱人口数量,并参照上年资金使用情况、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任务完成情况,提出本年度资金分配计划,经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下达各贫困县。

 第十四条 使用扶贫资金的贫困县每年要按照不同的资金类别,分别编制扶贫资金项目年度计划。扶贫资金项目年度计划编制的依据,是贫困县扶贫攻坚规划、年度解决温饱计划。扶贫资金项目年度计划经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分别上报。

 第十五条 扶贫资金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要以贫困户为对象,以解决温饱问题为目标,以有助于直接提高贫困户收入的产业为主要内容,按集中连片的贫困区域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评估、一次批准、分年实施、分期投入,一片一片地开发,一批一批地解决温饱问题,并突出重点,不搞平均分配。扶贫信贷资金,由农行直接与农户建立借贷关系,将资金投放到户。要坚持“小额短期、整贷零还、五户联保”的核心机制,确保下达的信贷扶贫资金在本地连续使用3年。农行可实行不担保、不抵押的政策。各级扶贫社要帮助贫困户做好项目选定工作,并自下而上地编报项目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 国家下达我省的扶贫资金实行计划管理,资金项目年度计划采取自下而上编报、自上而下审批下达的方式。地(市)、县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项目年度计划,于每年10月底前上报次年扶贫贷款项目计划,各项资金项目年度计划应于当年3月底前审批下达到位。

 第十七条 扶贫资金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要按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扶贫资金统一实行项目管理,每年安排计划时,既要考虑地(市)、县项目年度计划的连续性、稳定性,也要根据其经济发展和群众解决温饱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效益做必要的调整。

 第十九条 国家下达我省的扶贫资金中的财政扶贫资金由省、地(市)、县三级自上而下实行项目管理。项目年度计划由各贫困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按各项资金的不同要求分别编制,报省资金项目管理部门审查,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下达。扶贫信贷资金由省、地(市)、县分级实行项目管理。种植业、养殖业项目由各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立项。贷款额度在300万元以上的加工业项目要从严掌握,由地(市)立项,送农行省分行按照《中国农业银行扶贫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考察、评估、审批和发放贷款。

 第二十条 各县要加强扶贫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搞好项目储备,建立项目库,让项目等资金,不能让资金等项目。项目的选择要按照当地扶贫攻坚任务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进行多方案比较和咨询评估,充分发挥当地资源优势,提高扶贫资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一条 对于无偿扶助的项目实行申报制度,每年年终以县为单位向所在地(市)主管部门上报本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和下年度项目安排计划,并于次年3月底前上报省主管部门。对于有偿扶持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申报,资金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评估论证,于当年底做好次年度项目计划,并按规定权限逐级上报项目主管部门,上报计划资金额度为当年下达有偿资金计划的150%,为择优选项做好准备。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要把扶贫资金落到实处,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对于产生直接经济效益的生产性开发项目,还要有具体的扶贫措施,明确项目负责人的责权及奖惩办法。资金管理部门要按项目实施进度核拨资金,建立严格的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受援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对有关问题进行技术指导,培训技术人员。项目完工后,要由项目审批单位进行验收,验收报告要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扶贫资金由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及银行分支机构根据扶贫部门下达的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对资金进行拨付、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地方配套资金是扶贫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省上各有关部门和地(市)、县必须按照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下达的各项扶贫资金计划中的配套数额落实配套资金,对不按规定匹配配套资金的地(市)、县和部门,省上可调整项目计划和停拨资金,并调减下一年度投入该地区的扶贫资金,调减下来的资金将安排给达到配套比例的地(市)、县。

 第二十六条 国家下达的财政扶贫资金,要在财政预算设立专户。对中央拨付的扶贫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单独进行核算管理,做到专户储存,专项管理,建立健全扶贫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形成顺畅的资金流转渠道。

 第二十七条 省扶贫资金管理部门要按照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下达的扶贫资金年度计划,将资金下达各地(市),并逐级拨付到地(市)、县扶贫资金专户。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挤占、截留扶贫资金和无故拖延资金拨付时间。对下达到县的小额信贷扶贫到户资金实行八不准:一不准扣各种提留款;二不准提高利率;三不准提前收息;四不准提前收贷;五不准明贷暗收;六不准转移用途;七不准在实物投放中变相加息;八不准违误农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处理,对情节严重者要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建立完善的扶贫资金约束机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及项目完成后,要委托审计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各级资金项目管理部门要自觉接受审计检查。

 第三十条 加强扶贫专项贷款和财政有偿到期资金的回收工作,努力盘活扶贫资金存量,并将资金回收计划完成情况与下年资金的分配挂钩。回收的资金继续用于扶贫开发工作。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是管好用好扶贫资金的重要保证。各级扶贫部门、资金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建设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对扶贫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建立健全扶贫资金管理工作的约束机制。

 第三十二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扶贫资金不能按时到位,配套资金达不到规定比例,投向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同时要加强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把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扶贫资金审计制度。各级审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门审计,并把对扶贫资金的审计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日常工作,形成制度,做到每年对扶贫资金进行一次全面审计。凡转移、挪用、拖欠、挤占扶贫资金的,必须如数追回,并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凡贪污扶贫资金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各级扶贫开发部门和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细则精神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五条 国家下达我省的扶贫资金之外的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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