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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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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局西安市食品卫生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82505

  【发布文号】市政办发[1999]163号

  【发布日期】1999-10-19

  【生效日期】1999-10-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转发市卫生局西安市食品卫生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1999〕163号1999年10月19日)  市卫生局拟定的《西安市食品卫生整治工作的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安市食品卫生整治工作方案

         (西安市卫生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四日)

  为了贯彻市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三讲"教育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加大对我市食品卫生工作的执法监督与宣传力度,提高市民的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管理,预防食源性疾病的传播与流行,减少集体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强化食品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食品卫生整治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切实加大对食品卫生法的宣传力度

  为了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广大群众的卫生法律意识和卫生知识水平,改变不良的饮食习惯,增强自我保健意识,使《食品卫生法》和卫生防病知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营造“人人讲卫生,卫生人人管”的良好社会氛围。要重点做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西安市街头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常见食物中毒的预防,假冒伪劣食品的识别常识,合理的膳食与饮食卫生等方面的宣传工作。10月20日至12月底为《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卫生知识的宣传阶段,其中11月1日至7日为《食品卫生法》宣传活动周。

  具体方法与步骤为:

  (一)11月1日至12月1日,由市健康教育所牵头,各区(县)卫生局分别组织,利用健康画廊刊登以预防食物中毒为主题的食品卫生科普知识。

  (二)11月6日由市卫生局组织一次全市性的大型食品卫生宣传活动,各区县也要在繁华地段设立宣传活动咨询点。宣传活动可通过悬挂横幅、制作宣传展板、印发卫生知识小册子、播放专题录像片和现场咨询服务等形式进行,宣传材料由市、区卫生局组织编印。

  (三)10月20日至年底,由市委宣传部具体负责做好舆论宣传工作。西安电视台和西安电视二台要制作并播出有关卫生知识的公益性广告;西安广播电台要组织稿件,在收听高峰时段对群众进行卫生知识宣传;西安日报、西安晚报要利用一定版面,每周宣传工作不少于两期。《食品卫生法》宣传活动周期间,各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宣传热点,扩大宣传覆盖面。

  (四)在《食品卫生法》宣传活动周期间,各区县要安排卫生宣传车,在辖区内进行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防病知识宣传。

  (五)由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托机构采取悬挂横幅、标语;设置黑板报和利用校内广播、闭路电视、校刊等多种形式搞好食品卫生宣传工作。各级卫生监督部门要对辖区内各类学校、幼托机构的宣传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六)在宣传活动期间,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给予高度重视,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在人力、财力、物力上给予充分保证,使宣传工作扎扎实实,有声有色地进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同教育、工商、商贸委、市容、农业、技术监督、街道办事处及新闻单位取得联系,各职能部门要给予积极配合,共同做好这次宣传活动。

 二、强化食品卫生法规的培训工作

  食品卫生法规的培训工作是这次食品卫生整治工作的关键环节,市卫生局要在10月20日至30日,分期分批组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大专院校、中小学校、托幼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及采购员、库管员、厨师等有关人员,重点进行《食品卫生法》和采购、库管、食品生产企业的有关卫生要求及常见食物中毒的预防方法等方面的培训。各区县也要按上述要求同步对所管辖单位进行集中培训。通过培训,使从事食品卫生的工作人员学法、遵法、懂法、守法,提高法律意识及卫生意识,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卫生管理水平。

 三、全面开展食品卫生综合整治工作

  综合整治工作由市卫生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从10月20日至11月30日,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管理,部门负责的原则,狠抓落实,注重实效。

  具体工作步骤:

  (一)10月20日-11月5日,集中对集体用餐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重点范围为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托机构食堂。重点项目是食堂操作间的功能分区、硬件设施(冷藏、保洁、三防设施)及采购索证、库房管理的落实情况。

  (二)10月25日-11月5日,集中对全市集贸市场、中小型餐馆、街头饮食摊点进行监督检查。重点项目为三防设施、消毒设施、冷藏设施、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及相关证件。

  (三)11月15日至11月30日,集中对全市的宾馆饭店、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重点项目为冷盘间、粗加工间、库房管理、卫生档案资料管理及定型包装食品的标识及采购环节。

  (四)10月下旬,市政府将组织一次检查活动,检查食品卫生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要求。

 四、责任部门

  (一)市卫生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市管单位进行现场督导检查,同时对各区县卫生整治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各区、县卫生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辖区各单位的卫生监督工作。

  (二)市工商局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集贸市场的监督管理,要严格按工商行政管理及市场管理的有关法规,切实加强依法管理,未办理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对已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一并吊销其营业执照。并按有关法规严肃查处。

  (三)市商贸委负责本系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自身管理工作,督促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证件,并做好下属食品企业员工的卫生知识培训工作。加大资金投入,保证硬件设施到位。同时,积极组织人力进行自查、自改工作。

  (四)市容局重点做好街头食品摊群点、个体流动摊贩占道经营的清理取缔工作和集贸市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同时,加强对中小型餐馆“四自一包”的监督管理。

  (五)教委负责学校、托幼机构食堂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积极组织人力定期和不定期的开展食品卫生检查,并协助执法部门坚决取缔无证经营者,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内部食堂的经营,原则上不允许承包给个体经营者。经营证件及手续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六)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单位的技术质量监督工作。

  (七)农业局负责畜、禽的屠宰及生肉的检疫工作。

  (八)公安局配合卫生监督部门依法查处典型违法行为。

  (九)各级政府负责协调组织本辖区内的食品卫生整治工作,重点负责对集贸市场,中小型餐馆,街头饮食摊点的清理与规范化管理。

  (十)新闻单位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开展卫生宣传教育及新闻报道工作。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西安市餐饮行业卫生许可基本标准》和《中、小型餐馆卫生基本标准》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主动配合和服从各级卫生监督部门的督导检查,规范自身卫生管理,做到卫生管理、硬件投入、从业人员卫生知识三到位,确保食品卫生质量与安全。

 五、认真做好整治工作的阶段性评价工作

  各区县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在整治工作中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同时要注意做好整治工作的阶段性总结评价。市卫生局要对整治工作的进展、成效以及需进一步解决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向市委、市政府专题报告。通过全市食品卫生综合整治,使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加大基础卫生设施的投入,完善各项卫生管理制度,预防食源性疾病的传播与流行,最大限度地减少集体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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