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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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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关于 强体育场地管理的意见

  【发布单位】825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3-02-03

  【生效日期】1993-02-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体育场地管理的意见

(1993年2月3日)  体育场地是群众体育活动的阵地,是进行体育训练和举办体育竞赛的基础条件。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的提高,广大群众参与体育运动的要求更加迫切,体育训练和竞赛活动日益增多。为适应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保证人民群众对体育运动日益增长的需求,现就加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我省各地目前体育设施的状况,正如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发展体育运动的通知》中指出的:“体育设施远远不能适应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必须增加数量,提高质量”。截至1992年,我省已达到体育先进县标准的只有8个县,占全省达标县的8%,低于全国17.3%的平均水平。各地、市、县应根据中共中央《通知》和国家体委关于县、市建设“两场一池一房”(运动场、有固定看台灯光球场,游泳池,训练房)的要求,将体育设施建设投资列入各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各地新开发的城镇居民小区,也必须建有一定的体育设施。

 二、严禁侵占体育场地设施。我省各地体育设施虽然简陋,但仍然承担着群众体育活动和竞技体育训练及竞赛任务,不少县、市体育设施还承担着学校体育课和学生课外体育活动的任务。为保证群众体育活动的开展和各项竞技体育训练、竞赛的进行,各地、市、县要采取措施保护和管理好体育设施,严禁侵占各类体育场地设施;已被占作他用的,要尽快收回或作相应补偿。在机构改革中无论体委机构如何变动,必须做到体育场地设施不能占,体育活动不能断,严防趁机构改革侵占体育场地或变相侵占体育场地的现象发生。

  各地体育场馆和训练设施要逐步由事业型向经营型转变,实现以体养体,多业补体,自我运行,自我发展

 三、各地、市、县在城市建设中,如要改变现有体育场地设施的用途或需迁建时,必须本着“先建后占”的原则,对已占用的亦应尽快予以补偿重建,以保证人民群众对体育日益增长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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