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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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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棉花收购 工资 认定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2502

  【发布文号】陕政办发[1999]56号

  【发布日期】1999-09-03

  【生效日期】1999-09-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1999〕56号1999年9月3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陕西省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制度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棉花流通体制改革,认真做好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4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发〔1999〕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的范围:

  1999年棉花经营渠道拓宽后,对纺织企业实行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制度,即除供销合作社及其棉花经营企业、农业部门所属的良种棉加工厂和国营农场可以直接收购、加工和经营棉花外,对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纺织企业,按照严格审查、有序发展的原则予以核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棉花收购、加工的资格审定及监督管理工作。未经资格认定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收购、加工棉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保证能力审查认定,是指省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纺织企业具备质量、计量、标准化等基本条件的确认。

 第四条 棉花收购、加工单位应具备以下质量保证基本条件:

  1、具有能满足收购工作需要、经省纤维检验局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棉花检验员资格证》的检验人员。

  2、具有能满足棉花检验需要的棉花国家标准,包括品级实物标准和文字标准。

  3、具备符合技术要求的检验场所,包括分级室、试轧室、留样室。

  4、必须配备经省纤维计量站检定或测试合格的棉花检验仪器设备和计量器具,包括动力试轧机、水分电测器、杂质分析机、棉花衣分称等。

  5、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制度,包括质量责任制、检验人员岗位责任制、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质量承诺制度等。

  6、有满足棉花分级堆放需要的仓储条件。并有经公安部门验收合格的消防水池、避雷设施及足够的消防器材,确保棉花安全。

  7、具备符合规定的棉花加工设备,必须用80片及其以上规格的锯齿棉加工设备。

 第五条 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程序:

  1、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棉花收购、加工质量检验能力的资格审查(包括检验环境、检验人员考核、检验设备检定及仓储),经审查合格的,颁发给《陕西省棉花收购加工质量保证能力审查认定合格证书》。

  2、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包括营业执照、《陕西省棉花收购加工质量保证能力审查认定合格证书》、企业资信证明等),听取省经贸委、省供销社、省纺织工业总公司意见后,合格的,颁发给《陕西省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证》。

  3、企业凭《陕西省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证》到原注册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对取得《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证》的企业实行年度检验制度。

 第六条 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1、执行国家的棉花购销政策,承担省内棉花购销业务。

  2、严格棉花检验规程,必须坚持倒包扦样,严格棉花收购标准,既不抬级抬价,也不压级压价;不准在夜间和露天场地收购棉花。

  3、加强棉花安全管理,专人负责,落实责任。收购的棉花要分级堆放,有明显标记。

 第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棉花收购、加工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未取得《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证》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停止棉花收购、加工活动。

 第八条 取得《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证》的单位,经监督检查发现已丧失原有质量保证条件的,或在收购中不执行棉花国家标准情节严重的,注销其《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证》,并依据《棉花质量监督处罚暂行办法》进行处罚。

 第九条 仿造、冒用《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证》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没收非法证书,责令停止收购、加工活动,依法对责任者进行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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