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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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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批转省建委关于开展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发布单位】825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2-05-25

  【生效日期】1982-05-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关于开展

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1982年5月25日)  近几年来,我省许多城市由于规模不断扩大,出现了水源不足,供水紧张的局面。不少城市每到用水高峰,不得不采取限水、断水等措施,这已经成为影响生产建设和城市人民生活的一个突出问题。解决城市用水问题,必须坚持开源和节流并重,把节流放在主导地位的方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抓好节水工作。根据一九八一年国务院批转京津用水紧急会议纪要的通知和国务院批转天津市经委关于节约用水情况报告的通知精神,以及国家经委、计委、建委、财政部、城建总局关于节约用水的通知要求,特对我省城市开展节约用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选计划用水

  我省各城市,尤其用水特别紧张的西安、宝鸡、铜川等城市,要在今年六月底以前对工业企业全面推选计划用水,必须和用煤、油、电一样下达用水指标。在用水定额尚未正式制定之前,一般可先按近三年平均耗水水平,再扣除节约用水量的百分之五到十,确定一个限额用水指标。各工业企业限额用水指标,由各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会同经委研究确定。限额用水指标下达后,由城市供水部门与用水单位根据用水和供水的实际可能签订供用水合同。对超计划用水的单位,要限期降下来,否则要累进加价收费。在供水计划指标以内,供水部门要保证供给。各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要在一九八三年六月份以前,会同经委和各工业主管部门及用水企业编制企业用水定额,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执行,作为供水的依据。

  实行计划用水后,各工业企业要对车间和主要耗水设备、设施尽快安装计量水表,建立健全用水单耗考核制度,定期向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和经委报送用水统计表。

 二、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工业用水是影响节水的关键环节。用水量较多的工业企业,特别冶金、化工、制药、电力、纺织、印染、轻工、造纸等行业,都要尽快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废水综合利用等措施,提高重复利用率。当前首先要抓用水量较大的(西安市日用水量在一百吨以上的,其他城市用水量在三十到五十吨以上的)用户,落实生产用水的重点利用措施。目前,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在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城市,要求每年提高百分之六至十,重复利用率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城市,每年要提高百分之三至五。争取在一九八五年以前,凡是可以使用循环用水的,都要全部改为循环用水。

  现有工业企业开展节约用水的费用,其中包括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的工程项目所需资金,应在企业的技措费用中优先安排解决,有条件的也可以申请贷款。

 三、取消生活用水的“包费制”

  在今后一、二年内,要逐步取消生活用水的“包费制”。生活用水与生产用水必须严格分开,计量收费。现有住宅要按楼门、单元、院落安装水表,其安装、校验和维修由自来水公司负责,费用在更新改造资金中开支,不足时可由城市维护费中予以补助。要逐步实行水表入户。户内水表安装费用应由住宅管理单位(或个人)负责,安装水表工作可由自来水公司承担。

 四、加强对自备水源的管理

  为了积极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对于各单位的自备水井,也要实行计划用水,并按用途、数量,分别情况,逐步征收水资源利用费。在水资源管理办法尚未制定颁发之前,要根据地下水的资源情况和用水单位的正常需要,确定限量抽水定额。对超过定额抽水的,要收取一定的费用。今后,凡在城市范围内的企业、事业、部队、机关、学校等单位,未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自行打井取水。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鼓励各工业企业开采利用浅层水,作为生产用水。

 五、要限期治理城市水源的污染源

  各城市环保、城建部门要会同有关工业部门,作出分期治理规划,力争用五年左右的时间,把主要水源的污染源基本上处理好。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保护水源,不要再发生新的污染源。处理工业废水的资金,应列入部门或地方的技措或基建计划。

 六、合理安排农业用水

  对于城市用水与农业用水矛盾特别突出的城市,应按照国务院“主要保城市,农业只能有多少水就用多少水”的精神,在保证城市基本用水的情况下,适当照顾农业用水。农业也要实行科学用水,节约用水。

 七、改革奖励办法

  为了调动用水、供水两个积极性,进一步提高职工节约用水的积极性,各城市要选择一、二个节水工作搞得好的工厂,制定和试行节水资源办法,通过试点,总结经验,加以推广。目前对城市供水部门实行的按利润留成发奖的办法,与节约用水存在着矛盾。城市供水部门是公用事业,不同于一般生产企业,应按照供水和节水的主要指标,如水压、水质、供水事故率、供水损耗率、节约用水率、提供节水技术服务程度的质量等,全面考核后进行奖励。具体办法由省城建局会同省财政局制定。

 八、控制城市的发展规模

  今后城市的发展规模,必须把有无水源作为一个重要条件来考虑。在水源严重缺乏的城市,不要再建用水量较多的工业项目。凡在新建、扩建的工矿企业,必须确定先进的用水定额,把节约用水、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的措施项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并作为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之一。工业企业新增用水量,应预先经过城市供水部门审查,并签订协议。新建住宅,都要装设分户水表,费用包括在建房费中。新建城市供水工程,必须要有节约用水、重复利用水的计划和措施。

 九、加强对节水工作的领导

  全省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由省建委具体负责。各城市应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主管副市长牵头,组织经委、计委、建委、城建(公用)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节约用水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节约用水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城建(公用)局内,负责制定节约用水和计划用水的办法和条例,编制全市用水计划;核定各用水单位(包括自备水源的单位和新建、扩建单位)的用水定额,检查和落实节水措施;负责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工作;指导供水单位的供水调度,督促供水单位驾驶企业管理;协调供水、用水单位之间的关系;开展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总结推广节水的先进经验,制定和采取奖惩措施等。省级各有关局也要确定主管节约用水的部门和人员,把节约用水作为对企事业单位的一项考核指标,配合各市认真抓好。

  征收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的费用、自备水源超定额抽水的水资源利用费用等,应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收取,作为城市节水措施补助、奖励和节水宣传方面的专用资金,不准挪作它用。这部分费用不得摊入生产成本,由企业基金或利用留成中开支,但由于增产所增加用水,应纳入计划供水。

  建设各城市按照以上各条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由市人民政府颁布执行,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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