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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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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制定的西安市市容协管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82505

  【发布文号】市政办发[1999]171号

  【发布日期】1999-11-01

  【生效日期】1999-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制定的西安市市容协管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政办发〔1999〕171号1999年11月1日)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制定的《西安市市容协管员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西安市市容协管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容协管员的管理,规范市容协管员的招聘使用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市容协管员是指由区(县)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聘用,协助市容环卫管理人员在本辖区内开展市容环境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市容协管员的聘用、培训、待遇、考核、奖惩、辞退及日常业务活动,由区(县)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第四条 市容协管员应优先从市、区(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中招聘。

 第五条 市容协管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热爱市容环卫工作;

  (三)年龄在五十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四)举止端庄,身体健康;

  (五)品行良好,无劣迹。

 第六条 市容协管员上岗前必须统一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招聘的市容协管员试用期为三个月,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签订正式聘用合同,并由各区统一在市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上岗标志牌。

  市容协管员不配制式服装,佩戴统一制作的标志牌。

 第七条 市容协管员的职责:

  (一)向居民和驻地单位宣传国家和地方有关市容环卫管理的法规、政策和规定;

  (二)依据有关规定协助市容环卫管理人员开展管理工作,但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

  (三)负责检查责任区内沿街单位执行《西安市市容“四自一包”管理办法》的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督促其改正或向聘用单位报告;

  (四)及时发现并报告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市场、交通、户外广告等方面有碍市容的问题;

  (五)执行聘用单位组织的有关市容环卫监督检查、整治任务。

 第八条 市容协管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领导,听从指挥,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在规定的地域内开展业务工作;

  (三)工作时间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或从事与业务无关的事情;

  (四)执勤时必须佩戴全市统一的市容协管员上岗标志牌;

  (五)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文明管理,严禁打人骂人,严禁擅自罚款,严禁工作期间酗酒。

 第九条 聘用单位应保证市容协管员的基本工资和办公经费。对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市容协管员,聘用单位应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十条 市容协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情节比较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辞退:

  (一)仪容不整或着市容监察队伍制式服装的;

  (二)没有按规定佩戴标志牌的;

  (三)执勤时吸烟、喝酒、吃东西的;

  (四)借工作之便吃、拿、卡、要的;

  (五)严重违纪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六)拒不接受市容纠风人员管理的;

  (七)越权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

  凡给予辞退处理的市容协管员,各级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一律不准重新录用。

 第十一条 此前所发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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