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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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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 个成建制转为经济实体单位的改制前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及待遇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单位】82505

  【发布文号】市政发[1999]97号

  【发布日期】1999-06-29

  【生效日期】1999-06-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几个成建制转为经济实体

单位的改制前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及待遇问题的补充通知

(市政发〔1999〕97号1999年6月29日)  市纺织工业总公司、市建材工业总公司、市物资总公司、市农工商联合公司、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等5个单位是在1996年体制改革中成建制由市政府经济管理部门转为经济实体的,关于这些单位改制前的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及待遇问题,市办发〔1996〕16号文件作了明确规定。现从实际出发,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继续执行市办发〔1996〕16号文件精神,总的原则,对改制前及改制期间的行政机关离退休人员,仍由公司负责管理,离退休待遇不变,经费开支渠道不变。对经费特别困难的,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转轨过渡财政定额补贴时间在原基础上顺延3年(即2000-2002年继续实行财政补贴)。

 二、关于养老统筹问题。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即改制前及改制期间的行政机关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参加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制后新进公司的人员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保险金由公司按规定交纳。

 三、市工业联社和供销联社离退休人员的养老统筹可参照以上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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