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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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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厅、公安厅、民政厅关于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825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04-23

  【生效日期】1999-04-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陕西省司法厅、

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服刑、在教人员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

(1999年4月23日)各地(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局、公安局、民政局,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监狱局、省劳教局:

  为了便于各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了解、掌握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有关情况,加强安置帮教工作,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中央综治委、司法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衔接工作的意见》(综治委〔1999〕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省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的衔接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时的衔接工作实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密切联系、超前落实”的原则。

 二、监狱、劳教所在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前一个月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服刑、在教人员进行回归前的强化教育,包括形势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就业与安置等有关政策教育。

  (二)在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前一个月,将其在监狱、劳教所的认罪服法情况、改造表现、刑释解教时间、技术特长、择业意向以及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的建议,填写《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寄送服刑、在教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安置帮教办公室。

  (三)要告知刑释解教人员在离监所10日内持刑满释放证明、解除劳动教养证明到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报到。

 三、县级公安机关收取《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后,应当在一周内通知刑释解教人员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在刑释解教人员报到时,按规定办理入户手续,并将其列为重点人口进行管理。责任区民警要了解、掌握刑释解教人员的情况,会同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进行帮教工作。对未到公安派出所报到的刑释解教人员,应向上级公安机关和安置帮教办公室通报。刑释解教人员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一经发现,应立即通报其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力争做到不脱管。

 四、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安置帮教办公室)收到《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后,应当在一周内通知刑释解教人员原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安置帮教工作站,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安置帮教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乡镇(街道)安置帮教工作站接到通知后,应立即通知村(居)委会及刑释解教人员家属,动员村(居)委会或其家属按时来监所接领刑释解教人员。同时,要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熟悉情况,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和村(居)委会做好安置帮教工作,帮助、引导、扶助刑释解教人员就业或解决生活出路问题。

 五、对于年老、体弱或丧失劳动能力或尚未得到安置、生活确有困难的刑释解教人员,符合民政部门社会救济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对其提供救济。

 六、各级综治委要协调、督促有关部门按照本意见要求相互配合,各尽其责,认真实施,并把这项工作作为基层安全创建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检查。

 七、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时的衔接工作是加强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减少重新犯罪的首要环节。各地(市)、县(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应设立专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或指派专人管理此项工作,县(区、市)司法局、公安局、乡镇(街道)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应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八、拘役所、看守所在押人员刑满释放的衔接管理工作参照本意见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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