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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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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关于当前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2502

  【发布文号】陕政发[1999]18号

  【发布日期】1999-04-28

  【生效日期】1999-04-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4月28日陕政发〔1999〕1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1999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下达前,为解决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用地急需,根据国土资源部的有关通知精神,现就当前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扶贫开发项目、国家拉动经济增长项目、救灾抢险项目、贫困地区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确需占用耕地的,按照《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所占耕地计入本行政区域内当年计划指标。其它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原则上暂缓审批。

 二、在《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修订颁布之前,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临时使用土地的,仍按原规定由各级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分级并按限额审批。

 三、建设项目使用存量土地和未利用土地且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所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评审,并符合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经审查后,报省政府审批,其中农村居民建房由县级政府审批。

 四、建设项目在省上用地批文下发前,暂按以下标准向省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按《陕西省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细则》规定的标准缴纳。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耕地,属城镇郊区的水田、菜地按一级基本农田标准缴纳,偏远地区耕地按二级基本农田标准下限缴纳。

 五、凡1999年1月1日后批准立项和正在立项的建设项目,应向批准立项机关的同级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预申请用地位置、数量和建设内容,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出具预审报告后,履行用地报批程序。

 六、在新的建设用地管理制度正式运行之前,各地必须按照上述要求严格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管理,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使用土地,对违法批地、用地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从严查处。

 七、《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修订颁布后,此通知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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