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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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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范围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825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09-22

  【生效日期】2000-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范围管理暂行规定

(1999年9月22日)

 第一条 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合理使用医疗卫生资源,根据《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对已列入《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住院病种目录》)范围内的特殊病种因突然发作,在门诊紧急抢救期间的有关问题进行规范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城镇职工。

 第四条 本规定所列特殊病种类别:

  (一)门诊紧急抢救医治的危重病种;

  (二)重症需监护的危重病种;

  (三)属《住院病种目录》但不需住院治疗,且治疗周期长的部分慢性病种。

 第五条 门诊紧急抢救病种范围:凡昏迷、严重休克、大出血、中毒、严重脱水、高热惊厥、严重创伤所致严重呼吸困难、自发性或损伤性气胸、血气胸、喉梗塞及气管支气管堵塞、严重心律失常,各种原因造成内外出血危及生命者,急性心力衰竭、呼吸衰竭、肾功能衰竭等生命体征有重大改变者。

 第六条 需重症监护的病种范围:凡昏迷或意识障碍,急性心肌梗塞,严重心律不齐,III度房室传导阻滞,高血压危象,脑、心、肾等重大手术后,严重外伤有呼吸、循环、肾功能衰竭等。

 第七条 属《住院病种目录》但不需住院治疗,发生在门诊的病种:

  (一)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

  (二)肾移植,用国产抗排斥药;

  (三)肿瘤放化疗。

 第八条 门诊紧急抢救医治的特殊病种,因抢救需用人血白蛋白、脑活素、脂肪乳、新鲜全血(包括成份用血)时,其费用由个人负担30%,统筹基金负担70%。

 第九条 职工因特殊病种需住监护病房,指心脏监护室(CCU)和重症监护室(ICU)二种,必须严格掌握适应症,病情缓解应当转入普通病房(抢救脱险后,留观期一般不超过3天)。应转入普通病房而未转入普通病房的,按普通病房标准报销,超出部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条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无故拒收患特殊病种疾病需紧急抢救的职工。对急诊危重病人,应积极主动,准确迅速抢救。

 第十一条 诊治特殊病种疾病的职工,应持门诊病历等有关资料及时上报医疗保险机构审批(急诊抢救者,可在七天内补办审批手续)。未上报审批及超过七天上报者,费用自理。

 第十二条 门诊紧急抢救医治特殊病种目录疾病的医疗费,根据《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有关规定,按住院费用的结算办法进行结算。

 第十三条 门诊治疗本规定第七条所列疾病发生的医疗费,个人负担30%,统筹基金负担70%。

 第十四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弄虚作假、伪造病历、改写诊断结果、出具假诊断证明,将《住院病种目录》及特殊病种以外的病种列入报销范围之内,套取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

 第十五条 对未列入特殊病种的疾病,确因发病率高,各定点机构可提出申请,经劳动、卫生行政部门研究同意后可以增补。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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