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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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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对外开放办1999年利用外资计划分解及考 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2505

  【发布文号】市政发[1999]39号

  【发布日期】1999-03-15

  【生效日期】1999-03-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对外开放办

1999年利用外资计划分解及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1999〕39号1999年3月15日)  市对外开放办公室制定的《西安市1999年利用外资计划分解及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依照执行。

       西安市1999年利用外资计划分解及考核奖励办法

       (西安市对外开放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三月四日)

  为了促进全市对外开放工作的迅速发展,实现1999年全年新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资额3.5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额2亿美元的目标,现将利用外资计划指标分解到各区、县和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见附表,略)。

  为保证1999年利用外资计划任务的顺利完成,切实抓好洽谈会项目的落实工作,本着合理引导外资投向,鼓励兴办大项目及引进世界知名公司来我市投资的原则,特制定如下考核奖励办法:

 一、利用外资计划列入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1999年经济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二、按以下标准对项目的组织实施单位予以奖励:

  (一)生产性项目按进资额,每1万美元奖励人民币30元。

  (二)非生产性项目,实际进资完成年计划的,按进资额,每1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5元。

  (三)生产性项目,合同外资额完成年计划的,每1万美元奖励人民币5元。

  (四)非生产性项目,合同外资额完成年计划的,每1万美元奖励人民币3元。

  (五)超额完成年计划的,按以下标准对项目主管部门予以奖励;实际进资额每超1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7元,合同外资额每超1万美元,奖励人民币8元。

 三、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项目,实际进资完成年计划的,按进资额,每1万美元奖励人民币20元,其中10元用于奖励项目申办单位。对超额完成任务的,按每超额1万美元,奖励人民币20元,其中10元用于奖励项目申办单位。

 四、生产性或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合同批准后,外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每个项目奖励人民币2000元;外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每个项目奖励人民币5000元;其中50%用于奖励主管部门,50%用于奖励项目实施单位。

 五、对于引进世界知名公司和全球500家大公司来我市投资办厂或对我市经济建设起重大作用的项目,奖励人民币4000元,其中50%用于奖励主管部门,50%用于奖励实施单位。

 六、2000年一季度,由市对外开放办公室(市外经贸局)结合各区县、各部门上报外资统计报表情况,对各区县、各部门完成利用外资计划情况进行考核,核定奖励金额,报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财政专款拨付,市对外开放办公室(市外经贸局)予以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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