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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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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等四委局关于 强旅游业管理规范建设旅游景区景点项目审批程序的请示的通知

  【发布单位】82505

  【发布文号】市政发[2000]31号

  【发布日期】2000-03-16

  【生效日期】2000-03-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等四委局

关于加强旅游业管理规范建设旅游景区景点项目

审批程序的请示的通知

(市政发〔2000〕31号2000年3月16日)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计委、市建委、市旅游局、市规划局《关于加强旅游业管理,规范建设旅游景区景点项目审批程序的请示》(市计社发〔2000〕44号),现批转你们,请依照执行。

    关于加强旅游业管理规范建设旅游景区景点项目审批程序的请示

市政府: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决定〉精神,加快西安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和《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西安市旅游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参照国家建设项目审批的有关政策,为从根本上解决我市旅游业管理条块分割、政出多门,致使旅游景点盲目开发、无序建设、低水平重复所造成的宝贵旅游资源浪费严重,生态环境破坏的问题,促进我市旅游业健康发展,特提出规范旅游景区、景点、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西安市辖范围内旅游景区、景点、设施建设开发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城市规划区内的旅游景区规划,必须符合西安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二、市辖范围内已确定为省级旅游景区的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计划、建设、旅游等部门提出初核意见后,报市政府讨论同意并经省政府批复后实施;市级旅游景区的规划、建设、开发由市级有关部门按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区县级旅游景区的规划,由区县政府研究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新建、改建、扩建的旅游景点、旅游设施总投资在500万元(外资项目100万美元)以上的,须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市计委,同时报送市旅游局,外资项目同时抄送市外经贸局。市旅游局根据我市旅游发展规划提出项目专家评审意见函告市计委后,市计委再根据市旅游局的意见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实际要求,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重要项目的论证须经市计委、旅游局、建委、规划局、土地局等有关部门联合进行。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外资项目100万美元)以下的,由各区县按规定程序审批,并报市计委、旅游局备案。

 四、西安秦岭自然风景区的规划需经省上评审通过并经市政府批准实施,风景区包含长安、户县、周至、蓝田四县和临潼、灞桥两区秦岭北坡地带。西安秦岭自然风景区内的旅游景点、旅游设施建设项目由市计委会同旅游局等部门研究审批。

 五、曲江旅游度假区内的建设项目由其管委会按规定程序审批,并报市计委、旅游局备案。

 六、凡不符合上述审批程序规定的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予列入计划,规划、城建部门不予办理规审,土地、电力、通讯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如无不妥

,请转发执行。

                   西安市计划委员会 西安市建设委员会

                       西安市旅游局 西安市规划局

                        二000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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