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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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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矿产资源管理局关于做好颁发换发矿产资源采矿许可证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发布单位】82505

  【发布文号】市政办发[1999]112号

  【发布日期】1999-07-30

  【生效日期】1999-07-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矿产资源管理局关于

做好颁发换发矿产资源采矿许可证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市政办发〔1999〕112号1999年7月30日)  市矿产资源管理局《关于做好颁发、换发矿产资源采矿许可证工作的请示》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做好颁发、换发矿产资源采矿许可证工作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第241号令)(以下简称《登记办法》)的规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颁发、换证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1998〕第7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为了依法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管理,矿管局拟定,从7月份起在全市开展矿产资源采矿许可证的颁发、换发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依法颁发、换发采矿许可证是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促进矿业秩序根本好转,实现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大贯彻执行国务院《登记办法》和省政府《通知》的工作力度,认真组织矿山企业深入学习,自觉执行《登记办法》和《通知》。

 二、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及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颁发、换发采矿许可证的范围是:

  (一)开采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颁发换证以外的、矿产储量为小型矿产地的;

  (二)矿山生产规模为小型及小型以下的油页岩、银、铂、锰、铬、钴、铁、铅、锌、铝、镍、钼、硫、磷、锶、钾、石棉、铌、钽等矿山企业;

  (三)开采地热水的企事业单位;

  (四)开采矿产储量为小型以下的矿产,其矿区范围跨区、县行政区域的。

 三、区、县政府地质矿产管理部门,负责国务院、省、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与换发采矿许可证范围以外,开采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和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及小型以下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采矿许可证颁发与换证工作。

 四、矿产资源采矿许可证的颁发、换发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城建、水利、矿产开发利用等部门要通力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协调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严格依法行政,确保此项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五、全市矿产资源采矿许可证的颁发与换证工作由市矿产资源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换证工作在今年底结束,逾期不换证或不办证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按无证采矿予以查处。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西安市矿产资源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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