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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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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关于国有矿产企业职工参 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2502

  【发布文号】陕政发[2001]70号

  【发布日期】2001-12-28

  【生效日期】2001-12-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破产企业

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政发〔2001〕70号2001年12月28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做好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企业发展,现就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国家计划实施破产的企业,从依法破产终结之日起,应由管理机构负责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二、破产企业退休(含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企业在职职工人数和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西安市为7%,下同)计算,缴纳10年的医疗保险费。经费来源从破产企业资产变现中一次性拨付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足部分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分年度拨付到位,退休(职)人员按规定享受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国家有另行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破产企业离休干部(含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发〔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原本人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的医疗保险待遇,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等部门〈陕西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陕办发〔2001〕36号)规定执行。破产企业二等乙级以上革命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其经费来源由同级财政解决。

 四、破产企业重组后,重新得到安置的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收购、兼并方按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破产企业的退休(职)人员、重组安置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按统筹地区的规定参加大额医疗费用统筹,享受统筹地区规定的特大病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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