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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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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单位】82502

  【发布文号】陕政办发[2000]83号

  【发布日期】2000-08-09

  【生效日期】2000-08-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0〕83号2000年8月9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维护国家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取消不适当的行政管理和行政干预,纠正我省国家行政机关不合理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和行政收费,为我省进一步改革开放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省政府决定,对全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重要意义

  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确保各级行政机关依法管理、依法行政,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反腐倡廉的需要,是贯彻《立法法》,提高立法质量,搞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也是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一定要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省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搞好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将这项工作列入本级政府、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抓紧安排部署,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清理工作任务。

  这次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思想为指导,按照法制统一原则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这次省政府机关机构改革的精神,作好清理工作。

 二、清理的内容和范围

  这次清理规范性文件,重点是清理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99年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其内容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也要进行清理。清理范围包括: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制定的规章;西安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西安市政府制定的规章;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各设区市政府(地区行署)、县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各乡、镇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清理的内容是:(一)超越法定权限,擅自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收费和强制措施的;(二)明显带有计划经济痕迹,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社不分,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不符合WTO运行规则要求及妨害统一市场运行规划的;(三)不利于西部大开发战略贯彻实施的;(四)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方针、政策不一致的。

 三、清理工作的原则、时间安排及要求

  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和“谁起草、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各设区市政府(地区行署)、省政府各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清理工作。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制定的规章和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制发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由省政府原起草部门负责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初步处理意见逐件报送省政府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省政府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查后,提出修改或废止的意见并报省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原起草部门在这次机构改革中被撤销、合并或职能调整的,由现在承担其职能的部门负责办理。

  清理工作的时间安排及要求。2000年8月―10月底共用3个月时间进行集中清理工作。集中清理工作可分为动员组织、落实清理任务、全面清理和总结4个阶段。各阶段的时间安排和要求是:

  第一阶段(8月1日―8月15日),组织动员阶段。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省政府召开全省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电话会议,对清理工作作总体动员和安排部署。召开省政府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具体安排省政府各部门的清理工作。各设区市政府(地区行署)、省政府各工作部门成立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机构,作好本地区、本部门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动员、组织工作。

  第二阶段(8月15日―8月31日),落实清理任务阶段。主要任务是各地区、各部门具体落实工作机构、人员、任务和经费,确定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第三阶段(9月1日―10月15日),全面核查清理阶段。分级分部门展开清理工作。(1)逐件审查清理目录中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并逐条逐款审查。(2)逐件提出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具体意见。(3)本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研究、修订后重新发布,并将修改情况和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政府清理规范性文件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本部门起草,由本级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负责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本级政府清理规范性文件领导小组审查并按规定办理。

  第四阶段(10月15日―10月31日),总结阶段。各级政府及有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任务的部门进行自检和总结,写出清理工作总结报告。省政府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进行抽查,并总结全省整个清理工作,向省政府写出总结报告。

 四、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领导,统一协调,统筹安排,保证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省政府成立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清理工作。省政府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王忠民 省政府秘书长

  副组长:贾 湘 省政府副秘书长

  冯银忠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孟玉洁 省政府办公厅助理巡视员

  成员单位(共25个):

  省政府办公厅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省政府研究室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省科学技术厅

  省教育厅

  省建设厅

  省交通厅

  省财政厅

  省环境保护局

  省国土资源厅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农业厅

  省水利厅

  省林业厅

  省公安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民政厅

  省卫生厅

  省文化厅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冯银忠同志兼任。

  各设区市政府(地区行署)、县级政府、省政府各工作部门要成立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区、本部门的清理工作。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清理的文件时间跨度长,数量多,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同志务必十分重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要制订本级政府、本部门清理工作方案,具体落实清理工作任务,经常分析清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对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和解决。

  这次清理工作实行工作责任制。各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同志为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清理工作负总责,保证本单位按时保证质量地完成清理工作任务。今后,凡是发现哪个部门承担的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该修订的未修订、该废止的未废止的,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清理工作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自行解决。省政府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费用由省财政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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