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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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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局关于处理非农业建设 用耕地开垦补偿有关遗留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发布单位】82505

  【发布文号】市政发[1999]29号

  【发布日期】1999-03-02

  【生效日期】1999-03-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局关于处理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开垦补偿有关遗留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市政发〔1999〕29号1999年3月2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土地局《关于处理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开垦补偿有关遗留问题的请示》,现批转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西安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处理非农业

         建设占用耕地开垦补偿有关遗留问题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于1998年9月17日联合下发了《关于新增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34号),要求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使用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重点发展的农林水利、交通通讯、城市基础设施、国家储备粮库、城乡电网、经济适用住房等六类重要基础设施和公检法司设施用地,要依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从速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同时明确要求,专项资金项目应多用闲置土地,尽量不占用农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凡占用耕地的,必须按规定开发复垦不少于所占面积且符合质量标准的耕地”。

  国土资源部1998年12月8日在《关于坚决制止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前突击征地批地的紧急通知》中再次强调指出:“任何方式占用耕地都须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义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的《通知》精神,妥善处理新法施行之前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实行开垦补偿有关遗留问题,在保证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项目及时用地的同时,做到全市耕地占补基本平衡,减轻市、县两级政府开发复垦耕地的压力,做好今年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供应工作,根据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从1998年10月27日收到省土地管理局和省计划委员会转发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通知》时起,在全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预付耕地开垦保证金,或者缴纳耕地开垦费,或者由市、县人民政府暂缓划拨、出让部分已征用的建设用地抵充耕地开垦保证金或耕地开垦费。

 二、预付耕地开垦保证金或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标准,按照省财政厅、土地局、农业厅、物价局1997年6月25日印发的《陕西省占用基本农田造地费征收和使用办法》(陕财综字〔1997〕047号)的规定执行,即占用一级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每亩为征地时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额的80%至100%;占用二级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每亩为征地时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额的60%至80%;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菜地和耕地的,按占用二级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低限即60%计收。建设单位履行开垦耕地义务后,退还预付的耕地开垦保证金。

 三、建设单位无力预付耕地开垦保证金或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暂缓划拨或出让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充。暂缓划拨或出让土地的面积,以其应缴费用总额为基数,按基准地价的中线核定。建设单位履行开垦耕地义务或缴纳耕地开垦费后,给予办理暂缓划拨或出让土地的用地手续。

 四、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为解决土地清查遗留问题补办征用(使用)耕地手续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暂不征收耕地开垦费。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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