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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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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局整顿我市社会办医疗机构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2505

  【发布文号】市政办发[1999]173号

  【发布日期】1999-11-04

  【生效日期】1999-11-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局

整顿我市社会办医疗机构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发〔1999〕173号1999年11月4日)  由市卫生局拟定的《关于整顿我市社会办医疗机构工作的安排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实施。

        关于整顿我市社会办医疗机构工作的安排意见

         (西安市卫生局 1999年9月24日)

  市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在听取并审议了市政府《关于西安市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后,针对我市目前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作出了《关于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医行为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决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严格执法,密切配合,综合治理,使我市医疗环境和医疗秩序明显好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为了认真贯彻市人大常委会《决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管理,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一次社会办医疗机构整顿活动,具体安排意见如下:

 一、整顿内容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决议》要求,本次清理整顿的对象是全市所有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具体包括:

  (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的非法医疗机构和非法行医的个人;

  (二)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和个人;

  (三)擅自变更执业地点或一证多点的医疗机构和个人;

  (四)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工作或聘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五)擅自超范围开展性病及其他传染病、精神病、计划生育手术等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和个人;

  (六)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学美容、医学减肥、健康检查等医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七)将房屋、科室出租给外来人员从事非法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八)违反省卫生厅、省公安厅〔1999〕1号文件精神,于1999年元月1日后新批的医疗机构;

  (九)刊登非法医疗广告及从事“医托”等违法活动的医疗机构和个人;

  (十)使用无批准医疗文号的自制药品的医疗机构和个人;

  (十一)在街头、社区进行诊病卖药,在药店内无证坐堂及在商店内使用仪器诊断疾病的非法行医活动等;

  (十二)凡进行非法医疗活动,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照《刑法》的有关条款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二、整顿办法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成立“西安市整顿社会办医疗机构工作领导小组”,由李登菊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市卫生局局长、市公安局一名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广电局、市计生委、西安日报社等部门主要领导参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各区、县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并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办公室。

  (二)落实责任,各负其责。清理整顿工作要根据各部门职能任务,认真清理,分级整顿。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审批权限,采取谁审批,谁监督管理的原则,切实承担起监督管理的责任。在以条为主的基础上,条块结合,综合治理,不留死角。市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将不定期随机抽查各区县整顿情况,并督导、验收、总结全市清理整顿工作。

  (三)广泛宣传,形成声势。宣传部门要协调各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市人大的《决议》和整顿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目的和意义;并向全市公布市卫生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整顿西安市医疗秩序,禁止非法行医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要张贴在医疗机构较集中的区域、非法行医易出现地区及各医疗机构患者就诊处,形成一个清理整顿打击非法行医的声势。

  (四)统一管理,健全制度。在全市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五统一”:即统一医疗文书、上岗证、医疗机构牌匾、执业管理规范、购药主渠道。各级各类社会办医疗机构必须亮证执业,工作人员应佩证上岗,其机构名称牌匾和科室标牌必须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同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执业行为。

  (五)发动群众,强化监督。各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发动群众举报、投诉非法医疗机构、非法医疗广告行为。各有关职能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后,应及时调查处理,确定为违法者,应立即依法查处。

  (六)加强内涵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各区、县卫生局应结合当前医改政策,引导基层卫生机构努力加强内涵建设,逐步提高自身业务发展能力,拓宽服务领域,积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同时加强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改善服务环境,增强自身活力,纠正转让机构名称、医疗文书、收费发票及随意收取管理费和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乱设社区卫生服务点的现象。

 三、整顿步骤

  11月10日至11月25日为自查自纠阶段,各级各类社会办医疗机构要对照清理整顿的内容,自行检查纠正违法行为。

  11月26日至12月26日为治理整顿阶段,市、区卫生局、公安等部门联合检查、执法,在全市掀起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医疗卫生市场、整治医疗广告的高潮,并通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整顿的情况。

  12月27日至2000年1月10日为检查总结阶段,12月25日以前,各区、县要将清理整顿的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市清理整顿办公室,市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将全面检查验收各区、县清理整顿工作,纠正存在问题,并将检查验收结果向市人大、市政府汇报。

 四、具体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市人大常委会《决议》精神,是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市场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把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医活动作为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大力支持,保证治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合行动,综合治理。

  --卫生行政部门是医疗机构执法主体,要做好调查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非卫生行政部门一律不得批设医疗机构,违者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公安部门要积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重点打击非法行医,治理医疗机构周边环境秩序。保证卫生执法,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督各医疗机构、各新闻媒体、各广告经营单位所制作和发布的医疗广告,对1999年11月1日以来和目前仍在电视、报刊、户外媒介发布的医疗广告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严肃查处非法、违法的医疗广告。

  --宣传部门在做好医疗机构治理整顿宣传工作的同时,要监督新闻媒体依法刊播医疗广告。严禁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采用热线形式发布医疗广告,不得以通讯、专访、特写、报告文学、信息等载体或其他形式发布医疗广告。

  --广电部门要积极配合其他部门做好治理整顿各阶段的宣传动员工作,并加强各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的医疗广告发布前审查工作,杜绝非法、违法医疗广告。

  --计生部门要对全市的计划生育服务站加强管理,杜绝其超出规定的服务范围,从事计划生育以外的医疗活动。

  (三)为确保治理整顿社会办医疗机构的顺利进行,各区、县卫生局必须于11月30日前完成已经市上复审合格的医疗机构的核发证工作,对经过限期整改未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的,必须依法注销,继续从事医疗活动的,按非法行医论处。根据卫生厅陕卫发〔1999〕1号文件精神,从1999年元月1日起,停止审批新的医疗机构,于元月1日后新批医疗机构,要重新审核。

  (四)各区、县应及时用简报形式向领导小组汇报治理整顿工作情况。市、区各级有关职能部门要发扬协作精神,互通信息,加强交流,严防非法行医人员异地流窜,保证执法的公平性、一致性。

  通过这次整顿,要使我市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工作更加规范,非法行医得到明显遏制,医疗广告发布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使全市人民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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