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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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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关于原地质矿产部驻陕地质勘查队伍属地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2502

  【发布文号】陕政发[1999]49号

  【发布日期】1999-08-19

  【生效日期】1999-08-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原地质矿产部驻陕地质

勘查队伍属地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政发〔1999〕49号1999年8月19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文件精神,1999年7月12日,省人民政府与国土资源部签署了《关于地质勘查队伍属地化管理的会商纪要》。为确保原地质矿产部驻陕地勘队伍属地化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地质矿产部驻陕地勘队伍(含第二综合物探大队、908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6401工作站)共37个单位,其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关系划转我省管理。

 二、原地质矿产部陕西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更名为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仍为正厅级事业单位,归口省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领导班子按干部管理权限考察任命。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所属单位事业性质、建制、级别、隶属关系不变,现行的有关政策继续执行。

 三、原地质矿产部驻陕地质勘查队伍的全部资产(含不良资产),按1998年财务决算,无偿划归省人民政府。不良资产的处理,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报批核销。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经营除省地质矿产厅之外的资产。

 四、原地质矿产部驻陕地质勘查队伍国拨地勘费,划转省财政,在省级财政预算科目中单列,于当年安排预算时分别下达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和省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主要用于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及所属单位人员费用、地勘队伍转产扶持资金、经常性工作费用支出、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益性、服务性事业单位费用支出。

 五、在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内组建一支高效、精干的地质勘查队伍,主要承担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勘查任务,并参与全国国土资源大调查。

 六、原地质矿产部驻陕地质勘查队伍进入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体系。下岗职工安置和再就业按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执行。

 七、从事地质矿产科技信息、图书资料、博物展览、地质环境及灾害监测等公益服务性工作的事业单位以及挂靠在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的学会、协会、矿业权评估、地质灾害评估机构等社团及中介组织,仍由省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建国以来,原地质矿产部驻陕地质勘查队伍为国家和我省的经济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矿业经济已成为我省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之一。实施属地化管理后,地质勘查队伍难免遇到各种新的困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和帮助他们,以促进我省矿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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