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nLII [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You are here:  AsianLII >> Databases >> 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的决定

[Database Search] [Name Search] [Noteup] [Help]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的决定

  【发布单位】82505

  【发布文号】市政发[1999]178号

  【发布日期】1999-11-22

  【生效日期】1999-11-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的决定

(市政发〔1999〕178号1999年11月22日)

 一、将第二条“个体机动车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安全组织,按本规定统一进行管理”改为“个体机动车辆由各交警大队建立安全组织(私车管理办公室),按本规定统一进行管理”。

 二、取消第四条“停车整顿”的处罚规定,将“经济处罚”修改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第五条“停车整顿”的处罚规定,将“处三百至二千元罚款”修改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将第六条“分别给予黄牌警告、罚款、停车整顿、限期整改”修改为“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黄牌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第九条修改为:“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实施处罚时,须填写交通管理处罚裁决书,实施挂牌警告时,须书面通知被挂牌单位。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sn/laws/89b06e2fc25753dcbbc008ab2d95d685f736eab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