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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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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关于开展全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整顿的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82502

  【发布文号】陕政发[2001]26号

  【发布日期】2001-05-21

  【生效日期】2001-05-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公众聚集场所

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整顿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2001〕26号2001年5月21日)  今年以来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各类火灾事故时有发生,为了尽快扭转这种局面,严防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以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文化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为重点,以防止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目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批示精神为指针,依据《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对公众聚集场所进行专项治理,重点整治公众聚集场所违法投入使用依依法开业后存在的火灾隐患,督促单位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确保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集中消防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的各类火灾隐患。

  (二)取缔不符合《消防法》规定的防火规范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

  (三)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设施完善、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义务消防组织健全,自防自救能力得到加强。

  (四)全省公众聚集场所重、特大火灾得到遏制,一般火灾明显下降。

 三、治理范围

  (一)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宾馆、饭店和就餐超过200座的营业性餐馆。

  (二)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三)公共娱乐场所,包括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桑拿浴室。

  (四)大专院校和寄宿制中、小学校。

  (五)设置住院部的医院。

 四、方法步骤

  专项治理从5月1日开始集中进行,到9月30日结束,具体分3个阶段实施。

  (一)组织部署和摸底排查阶段(5月1日到5月底)。专项治理工作由各地市、县区政府负责,公安、监察、经贸、文化、教育、卫生、建设、安全生产、旅游、广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加,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整治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二)集中治理阶段(6月1日至8月底)。各地要全面检查,突出重点,并结合突出问题集中进行治理,依法查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违规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1、依法取缔设置场所不符合现行有关规定的公共娱乐场所,范围为:设在建筑地下二层及以下各层的;设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等建筑内的;毗连重要的仓库或危险品仓库的;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的。

  2、在《消防法》施行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用途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或经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的要重点整顿。在规定期限内不申报补办相应消防审批手续或经申报审核仍不合格的,要坚决依法处罚,责令其依法办齐法定的审批手续,审核程序可根据不同情况一并进行。

  3、在《消防法》施行后依法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尤其是大型购物及娱乐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要严格依法治理。对安全出口不足,疏散通道不畅,电器线路老化,事故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及灭火器材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自动消防系统设施未按规定要求定期检测、维护、保养不能正常运行,未制订紧急措施疏散和处置方案或不进行演练,法人代表、员工未进行培训、以及娱乐场所未近规定安装火灾报警视听切换装置等问题,能立即整顿的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责令限期整改,对隐患严重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予以查封取缔。

  4、在现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施行之前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不符合现行规定要求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于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在限期内整改的,当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安全评估。对事故隐患严重,在整改期间不能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成停产停业整改。

  5、凡决定予以取缔的公共娱乐场所和违法开业又不按规定期限申报补办相应消防审批手续的公共娱乐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已经发给营业执照的,要依法予以吊销。

  (三)督查验收阶段(9月1日至9月底)。在集中治理结束后,由各地市、县区政府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书面报告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办公室。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办公室将组织督查组适时对各地专项治理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并在集中治理结束后,进行综合验收。

 五、措施和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正确处理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障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公安、文化、卫生、建设、安全生产、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对整顿中查出的问题依法做出处理。经贸、教育、卫生、旅游、广电等主管部门要在这次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所属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内部消防安全。

  (三)加强宣传教育,把握舆论导向。广播、电视、新闻、报刊等宣传媒体要积极配合专项治理工作,大力宣传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处理好依法严管与发展经济、繁荣文化市场的关系,保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与打击少数人违法经营活动的关系,正确把握舆论导向。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和违法行为实施跟踪报道,及时予以曝光。同时,要将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内容,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效。要认真汲取以往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教训,切实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要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制订、修订有关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完善相关制度,大力加强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监管机制。

  (五)严格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专项治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凡今后发生特大火灾事故,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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