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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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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续修地方志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2502

  【发布文号】陕政办发[2000]131号

  【发布日期】2000-11-24

  【生效日期】2000-11-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续修地方志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0]131号2000年11月24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省自80年代初,开展的新编地方志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目前,县志的编纂已经完成,地市志和省志的编纂也即将完成。新方志的编纂出版,对全面反映我省省情,积累、保存地方文献,推进两个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47号)中“地方志每20年左右续修一次”的规定和《陕西省地方志工作12年规划纲要(1999-2010)》的安排,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1年起,我省全面开始续修地方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续修地方志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运用现代科学理论和方法,全面真实地反映当地自然和社会发展情况,突出时代特点和地方特色,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相统一,为我省两个文明建设服务,为西部大开发做出贡献。

 二、续修地方志的主要任务是续修省、地市和县三级志书。按照《规划纲要》目标,续修省志1部(多卷本),地市志10部,县志88部,城市区志16部;新修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志1部。凡未完成本届修志任务的地区和单位,要在抓紧完成修志任务后即转入续修志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以依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开展编纂乡(镇)志、村志、地市行业志、大型厂矿企业志、高等院校志、科研院所志、著名自然景观志等。

  因行政规划和行业管理部门变动,需要调整续修志规划的,应由所在地政府和新的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上一级政府和省地方志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是续修志书的重要基础性工作。省、地市、县三级的年鉴编纂任务要纳入修志工作范围,逐年认真搞好。

 三、续修地方志的基本要求:省、地市、县三级续修志书的上限,与本届志书的下限相衔接,对一些确实需要的背景资料可以适当上溯渊源,续修志书的下限一律为2010年;续修志书的志名、编纂技术规范、版式装帧等,由省地方志办公室统一制定标准,各级遵照执行;各级续修志书的编纂方案,由各级地方志办公室负责拟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上一级地方志办公室备案;续修省志的编纂方案由省地方志办公室拟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级续修志书的审查验收仍按本届志书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强对修志工作的领导。要继续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持”的修志体制。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同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主任,同时明确一位领导同志分管续修志工作。各级地方志办公室是政府直属的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继续稳定和加强。一些历史、文化知名度较高的县,修志机构应单设;不便单设的,可在政府办公室内设地方志工作机构,对外仍保留地方志办公室名称,并安排专人负责和办理续修地方志工作。承担省志各卷(篇)续修志编纂任务的省直机关各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修志机构或安排专职人员开展此项工作。各级政府都要将续修地方志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政府工作任务之中,把修志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按期拨付,真正做到“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经费到位、队伍到位、条件到位”。

  有关续修志的实施细则,由省地方志办公室研究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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